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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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中期报告,是指关于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上半个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价格、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经营情况是指公司的管理、营业情况,包括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前景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现状及预期发展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应当在中期报告载明。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与公司有关并将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变化、其他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股票及债券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以及股份总数的增加、减少和公司债券的偿付等。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他们享有较多的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较大的决定权,甚至控制权。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变动,也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大会对重要事项的审议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及监事有关事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不仅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公司前景的预期,对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产生影响。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以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载明。
    为了保证公司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报送和公告中期报告的法定期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中期报告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予以公告。由于中期报告所载明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最基本的情况,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所以,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将中期报告报送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使上述机构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予以公告,即将中期报告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等,供社会公众查阅,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买人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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