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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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九十二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平等的规定。
    所谓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平等,是指要约人应当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不得对其实施歧视性待遇。其包括三个含义:
    第一,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当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仅向特定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种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都享有对要约承诺与否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全体持有人规则”。
    第二,要约收购条件应当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这是因为收购要约是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不是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东发出的,其提出的条件应当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都一视同仁。
    第三,如果在要约有效期间内,要约人需要变更要约条件或者提高要约价格的,则要约人应当对所有出售股份的股东适用变更后的价格,而无论该股东是在变更前接受要约,还是在变更后接受要约,称为“最高价格原则”,要约人变更其他条件的,应当与此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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