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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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上市公司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的批准和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的规定。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企业的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的部分股权。同时,为了有效地合理运用国有资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也可以为了经营、投资的需要向某些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而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权。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对某些重要行业控制的考虑出发,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准许转让的,才能转让;不同意转让的,不得转让。
    本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方式、收购程序、收购人的义务等作了规定,但是仍比较原则,可能无法满足当前和今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促进上市公司收购良性进行的需要。为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不仅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得违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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