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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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以及禁止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指标。其中,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情况对其净资产进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的部分,是表现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状况的一种风险监控指标。负债是指证券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并需要企业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加以清偿,从而引起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债务总额。净资产是指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营业总额。流动资产是指证券公司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实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证券公司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款、应付工资、应缴税金等。同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管理经验欠缺,市场风险较大。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重点,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及避免单个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引发系统风险。因此,本条在原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作了补充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提高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从制度上防范证券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涉及许多因素,对经营不同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又有不同的要求,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在本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措施。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股东的关联人,是指受证券公司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与证券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在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资产质量较差,存在较大风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存在股东、股东的关联人通过向证券公司借款或者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提供无偿担保等关联交易,借此转移公司资产或者向证券公司转移风险的现象。为此,这次修改证券法增加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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