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0:42: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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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非职务技术成果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未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订立技术合同,有权获得因使用或者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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