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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释义-第一章 审判组织
2014-4-7 2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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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释义-第一章 审判组织2014年04月07日18:31中国人大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六款。第一款是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的规定。其中“人民陪审员”是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条件并依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等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此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是指根据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任务是通过法庭审判活动,核实证据,查明案情,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何罪、适用何刑罚的判决。根据本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法律规定的三人组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款是对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三款是对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的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如查阅案卷、审查证据、讯问被告人、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第五款是关于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本条规定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中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第六款是关于合议庭的审判长如何确定的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长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负责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通常由具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员担任。根据本款规定,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并且只能由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如果院长、庭长同时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应当由院长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评议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为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也为了更为客观的反应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方便二审、再审时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如实地把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因此本条规定应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其中“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作出判决以及何种情况下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这是指合议庭受理的案件经开庭审理、评议后,对一般案件都应当独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适用刑罚的判决;二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的常设组织,其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委员的意见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审理中,遇到疑难、复杂、重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案情特殊,难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及难以准确适用刑罚的案件;2.案件情况复杂,犯罪种类、次数众多,证据繁杂的案件;3.犯罪性质严重,影响很大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主要指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三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是指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过讨论,作出的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要重视发挥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只有个别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自身难以作出决定的,才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于一般案件不能由审判委员会取代合议庭发挥作用。其次,对于特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必须在开庭审理后,即合议庭经过评议,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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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释义-第一章 审判组织2014年04月07日18:31中国人大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六款。第一款是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的规定。其中“人民陪审员”是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条件并依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等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此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是指根据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任务是通过法庭审判活动,核实证据,查明案情,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何罪、适用何刑罚的判决。根据本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法律规定的三人组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款是对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三款是对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的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如查阅案卷、审查证据、讯问被告人、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第五款是关于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本条规定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中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第六款是关于合议庭的审判长如何确定的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长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负责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通常由具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员担任。根据本款规定,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并且只能由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如果院长、庭长同时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应当由院长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评议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为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也为了更为客观的反应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方便二审、再审时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如实地把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因此本条规定应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其中“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作出判决以及何种情况下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这是指合议庭受理的案件经开庭审理、评议后,对一般案件都应当独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适用刑罚的判决;二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的常设组织,其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委员的意见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审理中,遇到疑难、复杂、重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案情特殊,难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及难以准确适用刑罚的案件;2.案件情况复杂,犯罪种类、次数众多,证据繁杂的案件;3.犯罪性质严重,影响很大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主要指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三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是指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过讨论,作出的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要重视发挥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只有个别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自身难以作出决定的,才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于一般案件不能由审判委员会取代合议庭发挥作用。其次,对于特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必须在开庭审理后,即合议庭经过评议,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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