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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24 执行日期:1957-12-24 辽宁省高级人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08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的问题,我们除同意来文所提“对于申诉被告较多,且劳改场所集中者,法院应尽量组成合议庭携卷赴劳改所在地审理”的意见外,并将本院〔57〕法研字第20513号就同类问题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抄送你院一份,供处理这类问题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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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24
执行日期:1957-12-24
辽宁省高级人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08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对劳改犯申诉案件应如何审理的问题,我们除同意来文所提“对于申诉被告较多,且劳改场所集中者,法院应尽量组成合议庭携卷赴劳改所在地审理”的意见外,并将本院〔57〕法研字第20513号就同类问题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抄送你院一份,供处理这类问题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