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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06-26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法经函[1990]第49号 发布日期:1990-06-26 执行日期:1990-06-26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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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06-26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法经函[1990]第49号
发布日期:1990-06-26
执行日期:1990-06-26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