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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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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
2002-1-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1-8
执行日期:2002-1-8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手段。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对此,去年下半年以来,有些法院已经试行了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一律通过抽签选定的方法,社会反映较好。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评估、拍卖,是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通过国家强制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手段,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有重大区别的。确保执行程序公正和执行权的廉洁,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追求的目标。为此,今年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股权的评估、拍卖机构外,其余涉案标的物需要委托评估、拍卖的,不再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律通过摇珠来选定。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评估价格偏高导致拍卖难以成交的问题。一是按照拍卖成交价或以物抵债的价格计算评估费用;二是依法降低拍卖保留底价,拍卖保留底价最低可以降至评估价的60%;三是经过二次公开拍卖,且总降价幅度已超过评估价格40%以下,拍卖仍无法成交的,法院应当将拍卖标的物按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底价直接裁定以物抵债。以上办法,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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