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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1:55: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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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工作条例(草案)
1964-03-21 09:47:40.0  
发文单位: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发布日期:1964-03-21
执行日期:1964-03-21
第一章 工作任务
第一条 劳动部是国务院管理劳动、工资工作的部门。劳动部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党中央的劳动、工资 策为依据,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综合管理全国的劳动、工资工作。
第二条 劳动部综合管理劳动、工资工作的基本的任务是:根据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中央、国务院的方针 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拟订全国性的劳动、工资具体 策和制度;规划和安排全国的劳动、工资工作;处理带有全国性的或者地区、部门性的重大劳动、工资问题;检查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劳动、工资方针 策、法规制度和计划,从而实现充分利用劳动资源,合理使用劳动力,正确地执行按劳分配原则,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以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根据前述基本任务,劳动部担负以下各项工作:
一、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编制年度的长期的全国(分地方、分中央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的重大问题;研究改进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的制度和方法。
二、劳动就业工作:了解和掌握城市中需要就业的劳动力的情况,拟订安排的规划;指导各地劳动部门对城市中需要就业的劳动力的调查登记、组织管理、动员下乡、安置职业等工作;处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劳动力招收、调配工作:拟订企业、事业单位招收、调配劳动力的法规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审批跨省(市、区)的劳动力招收、调配计划;组织支援重点建设单位的劳动力的调配;管理某些援外工人的调派和安置工作;处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劳动定员、定额的规章制度;拟订或审查各行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定员标准;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生产工人的定员标准和劳动定额;检查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进行情况,总结和交流企业改进劳动组织、节约劳动力的经验;研究和解决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后备技术工人培训工作:管理地方劳动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拟订企业、事业单位培训学徒的法规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帮助各地区各部门的学徒培训工作;管理本部委托培训学徒的工作及其结业后的分配工作;处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六、工资工作:拟订改进职工工资制度的规划;拟订各项工资、奖励、津贴的法规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处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七、职工劳动保险和福利工作:拟订职工劳动保险和福利的法规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处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八、劳动保护工作:对各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规划和安排,拟订有关的法规制度,检查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有关的重大问题。
九、锅炉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全国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拟订有关的法规制度,检查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有关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分析和处理锅炉和受压容器的重大事故。
十、进行劳动经济和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培养训练中级的劳动、工资工作干部。
十二、编辑出版宣传和指导劳动、工资工作的书刊。
十三、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来访群众和人民来信。
十四、采取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及编印情况简报等方式,经常地、及时地向中央、国务院和主管口反映劳动、工资情况。
十五、办理中央、国务院和主管口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劳动部设部长一人领导全部工作;设副部长若干人协助部长工作。
第五条 劳动部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办公厅;
劳动、工资计划局;
劳动力调配局;
工资局;
劳动保护局;
锅炉安全监察局;
(以上为行政单位)
劳动经济科学研究所;
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以上为事业单位)
第六条 各厅、局、所按照分工分别办理各项劳动、工资业务和本部机关事务。
办公厅负责办理第三条所列第十一至第十三项业务及机关、人事、总务工作。
劳动、工资计划局负责办理第三条所列第一项业务。
劳动力调配局负责办理第三条所列第二至第五项业务及第十三项的部分业务。
工资局负责办理第三条所列第六、第七项业务及第十三项的部分业务。
劳动保护局负责办理第三条所列第八项业务。
锅炉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理第三条所列第九项业务。
劳动经济科学研究所和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分别负责办理第三条所列第十项业务。
各厅、局、所共同办理第三条所列第十四、第十五项业务。
各厅、局、所在进行工作中应当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充分的协作。
第七条 各厅、局、所分别设主任、局长、所长各一人,领导全厅、局、所的工作,设副主任、副局长、副所长各若干人,协助主任、局长、所长工作。
各厅、局、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处(或科、组),分工办理各项业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八条 必须树立和发扬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必须树立高度的革命精神和严格的科学态度相结合的作风,雷厉风行而又踏实细致的作风。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反对拖拖拉拉和粗枝大叶。
第九条 劳动、工资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政治挂帅。必须认真地透彻地研究和领会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 策,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 策,从全局观点出发来考虑和解决劳动、工资问题,反对片面观点;要在中央领导下加强劳动、工资的集中统一管理,反对分散主义,同时注意适
当地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必须经常了解和掌握职工群众在劳动、工资问题上活的思想状况,把政治思想工作作为进行各项工作的首要武器。
第十条 各项工作都要切实走群众路线,学会和坚持运用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的工作方法。特别是拟订规章制度,应当反复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尽可能地征求一些基层单位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试点,务使规章制度能够切合实际。
第十一条 做好调查研究,加强与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劳动、工资工作的实际情况。部长、副部长、局长、副局长每年要有 至四个月的时间到下边去做调查研究和帮助工作,其中应有一两次较长时间的蹲点调查研究。部长、副部长和各局都要同
一二个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地方劳动部门建立固定的联系,经常系统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
第十二条 必须学会 两分法 ,既重视表扬成绩,也认真批评缺点,学会科学地总结经验和运用典型来推进工作。要虚心地、认真地学习别部门和各地区的先进经验,反对骄傲自满、固步自封。
第十三条 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以及某些大中城市劳动局的联系和指导,请他们经常反映情况和提供意见,部、局要及时研究他们的报告材料和处理他们要求解决的问题。
加强同中央各部门、首先是各部门的劳动、工资工作机构的联系,请他们经常提供情况和意见,协同他们研究处理有关的问题。
加强同有关的中央综合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情报,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有计划地进行工作,部和各局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要点,再按季、按月安排。部、局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都须经过有关单位自下而上地充分讨论,由部党组会议确定或批准。按期检查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召开工作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面安排一年的劳动计划和各项劳动、工资工作。视需要召开全国性的劳动计划工作、劳动力管理工作、工资福利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等专业会议或由部分地区、部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
召开会议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工作,不开无准备的会。
第十六条 重视劳动工资业务的宣传教育工作,办好 劳动 、 劳动保护通讯 、 劳动通讯 三个刊物,并尽量利用其它报刊,经常地宣传、解释劳动、工资的方针 策、法令和理论问题,介绍工作情况和经验,提高劳动、工资干部的业务水平和一般职工群众对于劳动、工资问题的认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部和部属各单位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各级领导干部之间应当经常互通情报,交换意见,有不同意见要展开争论,求得正确的结论;要经常互相批评,互相帮助。
第十八条 要有健全的会议制度。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一般每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传达讨论中央指示,讨论党组或部给中央、国务院的报告、请示,重大方针 策性问题和干部问题。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部务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讨论行政、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局长(主任、所长)参加,必要时吸收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部长办公会议视需要召开,研究处理一些日常工作问题。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者部长指定的副部长主持,有关的副部长、局长及其它人员参加。
各局(厅、所)及局以下的处、科,也都应当建立局(厅、所)、处、科务会议制度。
会议都应事先作好准备,讨论要深入,要有决议,会后要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部一级的会议每次都要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要有健全的公文处理制度。处理公文必须准确、及时,防止积压、紊乱和差错。收进公文,必须即时拆封、分发、批办、处理,不得拖拉。发文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核批,要求内容正确,文字通顺,缮印清 ,校对无误,发送及时。应当保存的收文和发文底稿,必须妥善分类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加强请示报告制度。部每季向中央和国务院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于次季的第一个月上报,第四季度综合报告应为全年工作的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扼要反映报告期内的重大工作问题。日常视需要随时向中央、国务院和主管口 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作专题报告。非本部职权范围内可以确定的重大问题,必须请示中央或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业交通办公室决定。
各局、厅、所每月向部党组作一次书面工作简报,反映当月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本单位所管业务的动态和问题。各局答复各地区、各部门请示或询问属于中央、国务院既定 策规定以外的问题或对既定 策规定作新的解释,均应先请示部领导。
第二十一条 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严守国家的机密。凡是党和国家的一切未经决定、或者虽经决定但不公布或者尚未公布的事项,都是国家机密,都不得向不应知道的人泄漏。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阅看、办理和保管绝密、机密公文电报,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人事工作,由办公厅干部处统一管理。干部、工勤人员的任用、调动、辞退、提职提级或降职降级、奖励或处分,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执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组织部、内务部、国家编委、北京市劳动局等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各项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和物资消耗应在遵守制度、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力求节约。要定期清查财务帐目和各项物资,杜绝贪污盗窃和铺张浪费。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办好机关食堂、幼儿园、校外儿童辅导室、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文体活动、环境卫生、农副业生产等工作,为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机关农副业生产应以工作人员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定,应与有关的人民公社平等互利,要讲求经济核算,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第五章 机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必须加强机关政治工作。机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无产阶级觉悟,实现人人革命化,机关革命化,维护党 纪律,增强内外团结,以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良好完成。
机关政治工作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层层负责,党委办公室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学习毛主席著作和选读马列主义其他经典著作。要把毛泽东思想真正学到手列为机关政治工作的头等重要任务,坚持执行每星期八小时理论学习的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轮训。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好。
第二十六条 认真学习解放军的 三八作风 和石油部的 三老 、 四严 作风,在工作人员中养成热爱党和国家,热爱本业,埋头苦干,力争上游的风气,发扬革命精神。
第二十七条 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判和清除资产阶级思想和其它非无产阶级思想,坚定无产阶级立场,发扬正气,纠正各种不良倾向。加强全体工作人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性,自觉地执行 党 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
第二十八条 全体干部要经常学习中央的劳动、工资方针 策和其他有关的方针 策,刻苦学习必要的基础知识。部、局领导同志要经常及时地向干部传达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以及部和党组的工作决议、安排和意见,组织讨论,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个干部每年要有一个月的时间到机关农业生产基地或者农村人民公社、或者基层厂矿去参加劳动,因为年龄大、身体弱或者工作忙而必须减免劳动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经过审查批准。凡是没有长期参加过体力劳动或者基层工作锻炼的干部,都应当轮流下放到农村人民公社或者厂矿企业劳动锻炼一年。
第三十条 每年年终,结合总结工作进行一次摆成绩、摆经验的活动,表扬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成绩和优点,评选单位和个人标兵;同时在自觉的基础上检查缺点,对每个工作人员作出鉴定。
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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