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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38: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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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7-27 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文 号:[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
发布日期:1998-7-27
执行日期:1998-7-27
附件一、
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及审批
第三章 劳务人员选派
第四章 在澳门的分级管理
第五章 总量控制与配额确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公司:
《关于对输往澳门地区普通劳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合发82号)执行2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内地输澳门劳务的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随着市场和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映。1999年澳门回归后,必要时,将根据情况,对此办法做适当修订。
附件:一、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二、经营公司名单附件一、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健康有序地开展输澳劳务业务,维护澳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输往澳门普通劳务系指根据澳门政府批准引进的从事非专业性工作的内地劳务人员。
第三条 根据国家授权,输澳劳务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称港澳办)进行政策指导。
第四条 鉴于澳门地区和市场的特殊性,对输澳普通劳务实行限定经营公司数量和总量控制的办法。未经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开展对澳劳务合作,确定的经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输澳劳务的统一政策和规定,服从协调管理,实行公平竞争,禁止经营公司间的压价竞争和中间商介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及审批
第五条 输澳普通劳务合同(包括续约合同,下同)统一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澳公司)代表经营公司对外以标准合同与雇主直接签订。标准合同的起草及修改由中澳公司负责对外谈判,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劳务合同在澳门政府的申报及审批由中澳公司负责办理及协调。合同在内地也实行审批制,新合同及续约合同由经营公司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商港澳办澳门司批准后,凭外经贸部合作司批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劳务人员的任务批件及护照(1999年12月20日后为赴澳门通行证)等手续;中澳公司根据外经贸部合作司批件及经营公司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任务批件协助经营公司办理其输入的劳务人员入澳及在澳居留和工作的合法手续。输澳劳务业务中的人员替换手续在内地由经营公司的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经营公司在内地办理输澳劳务合同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需包括合同号、雇主名称、所派人数、工作期限等内容);
(二)中澳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三)澳门政府批准雇主引进外地劳工的文件;
(四)原批文(续约合同)。
第三章 劳务人员选派
第八条 经营公司按合同要求选派品质好、技术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赴澳工作。
第九条 劳务人员在内地的招聘由经营公司负责进行,严禁澳门及内地中间商或雇主直接到内地自行招工。
第十条 劳务人员的招聘应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除经外经贸部批准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经营公司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在澳门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按照国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对派澳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在澳门的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输澳劳务业务在澳门的管理分三个层次:
(一)中澳公司 是在澳门合法注册的、经外经贸部批准隶属新华社澳门分社的非营利性劳务管理机构。其任务是在新华社澳门分社领导下,对内协调各地区、各部门驻澳门劳务公司的关系,并对这些公司进行协调管理;对外负责与澳门政府及厂商的联系,办理输澳劳务的各种手续。
(二)归口公司 指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它们分别代表广东省、福建省和除上述两省以外以及中建、中港、中铁、中智和航空设计院的内地各省、市、自治区及部分中央部属经营公司,并按规定协助中澳公司在澳门对输澳劳务业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经营公司 经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确定的经营公司具体与雇主洽谈业务并负责管理各自在澳的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 上述各级管理层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相互协作、配合并依照分工各尽其责,不得推诿扯皮。各层次的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归口公司和经营公司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外经贸部申请驻澳劳务管理人员专项指标,外经贸部将根据各公司实际在澳劳务人员人数商国务院港澳办后予以批复。
第五章 总量控制与配额确定
第十五条 考虑到澳门地区的特殊性和市场特点,为防止经营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及中间商的介入,对输澳劳务实行合同人数总量的动态控制,即保持续约合同原则上由原经营公司执行,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澳门分社后对澳门政府将向澳门雇主批出的引进内地劳务人员的新合同人数实行主动配额制。中澳公司根据上述原则在上一轮新合同人数总量即将到位时,提出下一轮经营公司劳务配额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第十六条 经上述确定的主动配额即新合同人数总量将根据各经营公司的实际市场份额和经营作风表现按比例进行量化划分,各经营公司将根据获分配的配额人数按规定与雇主洽谈新合同业务,谈妥后由中澳公司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注明中方经营公司全称和执行人数。
第十七条 上述主动配额即新合同人数总量将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条的公司,外经贸部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输澳劳务业务及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等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各经营公司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游说雇主改变劳务续约合同的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在洽谈新合同业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不良行为,禁止利用中间商抢夺新劳务合同的行为出现。一经发现有此类行为的经营公司将立即被取消该公司获分配的所有新合同人数配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暂停所有输澳劳务业务直至取消其输澳劳务经营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所制订的有关输澳劳务业务的规定或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经营公司名单
1.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中国土木工程总公司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5.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6.中国铁道建设总公司
7.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8.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1.上海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12.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5.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6.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扬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9.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吉林省对外招商建设总公司
21.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2.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3.中国广东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24.珠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5.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6.汕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28.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29.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江门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31.广东省南粤进出口公司
32.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3.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4.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35.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6.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7.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8.莆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9.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0.珠海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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