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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25: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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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
1999-11-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行他[1999]第6号
发布日期:1999-11-17
执行日期:1999-11-17
山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9〕晋法行字第9号“关于对乡镇企业管理局是否有权对电业局非法收取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外的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遵循特别定优于普通法规定的原则,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根据《电力法》第66条的规定,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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