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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45: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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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号
2002-01-16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2-01-16
执行日期:2002-01-16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提出的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批准自即日起,该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西湖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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