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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2004-03-30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 文 号:审办法发[2004]54号 发布日期:2004-03-30 执行日期:2004-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高检会[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计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促进审计监督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和《》要求,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要求,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各级审计机关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略) 审计署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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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2004-03-30
发文单位:审计署办公厅
文 号:审办法发[2004]54号
发布日期:2004-03-30
执行日期:2004-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高检会[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计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促进审计监督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和《》要求,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要求,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各级审计机关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略)
审计署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