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9: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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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失效]
1982-04-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82高检经函第1号
发布日期:1982-04-19
执行日期:1982-04-19
失效日期:19931103
  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湘检经字「1982」第五号报告收悉。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刁难用户,索取和接受此种费用者,以行贿、受贿、贪污论处”的规定,是否以国务院《通知》下达时间为定罪界限问题,答复如下:凡在购销工作中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各种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行贿、受贿或贪污论处的,均应按照第九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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