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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1-10-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2001]66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执行日期:2001-10-17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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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1-10-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2001]66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执行日期:2001-10-17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