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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3: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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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984-8-11 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发[1984]57号
发布日期:1984-8-11
执行日期:1984-8-11
一、指令性计划指标由计划部门一个“漏斗”下达,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检查考核。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组织好原、燃材料和动力的供应、产品销售和交通运输,为企业全面完成计划创造条件。
企业在保证完成年计划(产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安排月度、季度计划和产品品种。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这一新的情况,改革对企业生产进度的考核办法。
二、国务院十条和省政府通知规定企业在计划内的自销部份,应允许自销。属企业自找主要原、燃材料生产的部份,企业可以自销(已享受国家减税优待的产品除外)。有的产品由于今年初已分配订货,应继续执行订货合同。
企业自销紧缺产品,在销售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供应省内(包括省内组织出口的货源)。
企业可用自销自用的产品与外单位、外地区串换自己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设备。
企业可以在留利中开支必不可少的经营费用。
三、企业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有权选择供货单位。凡直达供应、直接结算的,物资供应部门不收取手续费。物资部门应千方百计组织短缺物资、保证计划内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供应,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得硬性搭配企业不需要的物资。
四、在省的部份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和审批权下放后,银行贷款的审批权也相应下放。对于按审批权限审定的项目,银行应根据贷款条件,进行审查,积极给予支持。
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省计经委、经贸厅和银行三家会审,银行对引进项目的贷款应优先安排。
企业在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资金周围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的生产特点和供销变化情况,申请贷用流动资金,银行应予支持。
企业留成资金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五项基金的比例,自行支配使用。
企业可以利用资金开发主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有关部门应准予支持。
五、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十条的规定,对在企业整顿中,领导班子民经调整,需要重新任命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的,要抓紧任命;正在或尚未调整的,在整顿中进行调整和任命。
为便于厂长管理、考核、任免中层行政干部,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事部门或专职人事干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的晋级面,前两年百分之一未用完的,可以同今年的百分之三加在一起使用(未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暂不执行)。
六、企业在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时,调出、调入单位和应聘人员三方应签订合同,属于有期招聘的,一般不输户口、供给等转移手续;属于固定性招聘的,应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聘用已退休的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企业保证完成上交税利任务、不突破单位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招聘人员的工资。
企业确属定员不足,需要招收一年以上合同工的,可报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查,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的富余人员,可以组织起来搞多种经营,实行独立核算。面向社会服务的,可办营业执照,开办初期确有困难,也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可以给一定的管理费由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发给一定的基本工资。
企业开除的人员,无论回城镇或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准予入户,允许重新就业和自谋职业。
七、为了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省里已定在成都市选择几个企业进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等挂钩浮动的试点,即上交税利等比上年增长,工资总额可按低于上交税利等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增长;反之,工资总额按相同比例减少。其余省属市也可选择一、二个企业试点,摸索经验。所有试点方案均需报省计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批准。
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完成上交税利任务的前提下,对发在、特定原燃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然;改革性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自费工资制度改革和百分之二十浮动升级增加工资,及技术、咨询、对外服务等计划外收入给职工的奖金、上级批准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超收返还给企业的奖金,可不计入奖金总额征税。由于企业留利水平发生变化,奖金来源有困难时,企业可以适当调整留成中的奖励基金比例,也可以动用历年结余的奖励基金。
八、企业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组织、参加或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退出各种经济联合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和提出附加条件。为了确保企业自主地方行使权力,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再建立行政性的公司,已经成立的,要加强开拓性的工作,逐步改变向企业收管理费的办法,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公司在服务项目和收取服务费上应尊重企业的意见,遵守收费规定。
九、除由全国人大、省人大立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抽调企业人员、物资和资金,以及对劳务、费用进行不合理摊派,或以集资名义变相摊派。企业对所有不合理摊派和变相摊派有权拒付。如因企业拒付而进行刁难造成损失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认真进行清理、加以纠正。
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可以聘请。
为了使厂长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各部门的具体业务会议和活动,一般不要通知厂长参加。
十、各地区、各级主管部门和业务综合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十条和省政府的通知,对本部门原有种规定、意见、办法等认真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的,要尽快改过来。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该放的权力要坚决、迅速下放给企业,并帮助企业用好扩大的权力。
各企业认真贯彻改革精神,从实际出发,科学运用已经扩大的自主权,抓紧进行企业内部的各项改革,适当扩大车间、科室的权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十条和省政府通知中要坚持生产、改革两手抓,切实加强领导,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抓好典型,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使国务院十条和省政府的通知真正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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