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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2: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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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出具未婚证明事的函
1988-09-10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75号
发布日期:1988-09-10
执行日期:1988-09-10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现将广州市公证处送认证的(88)穗证字第49501号未婚公证书退你处。我司曾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以(87)司公字第24号《关于办理余丽云未婚公证事的函》规定,对未达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公证处不宜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而以信函方式答复申请人。该文件下发后,一些公证处反映,有的国家不接受公证处的信函,仍要求当事人提供未婚公证书。为方便当事人,我司意见可以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现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至今未曾登记结婚。”对于已到国外定居的当事人,证明的后半部分为:“至××××年×月×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未曾登记结婚。”
请转告广州市公证处,如当事人李伟斌前往的国家确实不接受公证处信函,可按上述证词将该公证书修改后重新送领事司认证,并注意保留原认证号:L189.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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