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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法归侨办理养老金手续事》的函
2014-2-23 22: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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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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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法归侨办理养老金手续事》的函
1981-04-27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1]司公字第73号
发布日期:1981-04-27
执行日期:1981-04-27
浙江、广东、广西、江苏、甘肃省,北京、天津、上海市司法厅(局):
我驻法国大使馆领事部就旅法归侨办理养老金手续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整理出了“法国对办理养老金手续的有关规定”,并为加强这一工作建立了必要的制度。他们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我们认为,我驻法使馆领事部所提建议对国内各有关公证处搞好这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现将上述来函及法方规定抄送你们,请你们督促检查有关公证处按我驻法使馆领事部的建议和法方规定,及时为旅法归侨办理所需证明,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告我司。
附件:1.(81)领认文字第096号(略)
2.(81)法领字第39号
3.法国对办理养老金手续的有关规定
4.领取养老金的归侨名单(略)
附件2:驻法使馆领事部关于归侨养老金的若干问题和建议
(81)法领字第39号
(1981年1月18日)
外交部领事司:
现将我们在办理旅法归侨养老金的工作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二略
三、我们的做法和建议:
……我们的做法与建议如下:
1.华侨回国养老之前,使馆要求他们把养老金手续办妥,并把其养老金机关的名称地址、档案编号留在使馆,同时,我们给他开一封介绍信,华侨回到家乡后,便持此介绍信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健康证明和定居证明;
2.我馆为每个归侨建立了个人档案,并列出了“领取养老金的旅法归侨名单”,该名单分别寄给领事司和中国银行各一份,当某归侨未能及时向我馆提供“健康证明”时,我们尽快将其编号和姓名告知领事司或中国银行,请求调查并催办有关证明;
3.略
4.建议各有关公证处对自己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归侨情况作到心中有数,为他们设立档案,包括他们的姓名、住址、电话,并把他们每季度办理“健康证明”的情况进行登记,当发现归侨未按时来办证明时,可以主动与归侨及其家属或归侨所在的生产队、派出所联系,督促他们及时办证明。办理健康证明,原则上应坚持本人亲自去办;由侨眷代办的,应凭归侨的户口本或所在生产队、派出所的证明信;对极个别有困难的特殊病、老归侨,公证处也可派员登门拜访;
5.略
附件3:法国对办理养老金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华侨回到家乡定居后,当地有关公证处要尽快为他出具“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经我馆翻译认证后寄到养老金机关去,养老金局便开始给归侨汇养老金款。此后每季度提供一份健康证明,法方便每季度按照汇款。归侨去世后,由公证处提供一份死亡证明,法方便停止汇款。有的归侨在法享有二、三处甚至五处养老金和其他补助金,但国内公证处每季度只提供一份健康证明就行了,我馆可根据需要复印若干份,分别寄给各养老金机关。
二、关于出具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的时间问题:
对这个问题,法国各养老金机关要求不一样,比较复杂:有的养老金局在第一次收到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之后,并不要求再定期提供此类证明,只要求在归侨去世后提供一份“死亡证明”即可;有的养老金局则只要求每年年初提供一次“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但大多数是要求每年年初提供一次“定居证明”,每个季度提供一份“健康证明”。巴黎十九区国家养老金局的规定比较复杂,是按归侨的出生时间来推算每个季度为该归侨出具健康证明的具体时间:如果归侨出生在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则应在十二月、三月、六月和九月的二十日或二十日以后为他们出具“健康证明”;如果归侨出生在二月、五月、八月和十一月,则应在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的二十日或二十日以后为他们出具“健康证明”;如果归侨出生在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则应在二月、五月、八月和十一月的二十日或二十日以后为他们出具健康证明。
鉴于以上的复杂情况,而且多数归侨都有两处以上的养老金和津贴费,各处要求不一,国内公证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又考虑到绝大多数归侨都在巴黎十九区国家养老金局领取一份养老金,所以请各公证处一律按十九区国家养老金局的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我馆收到该证明后,再对其他养老金局的特殊要求进行灵活处理。
三、关于养老金的继承问题:
各养老金局对此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致介绍如下:
1.丈夫死后,妻子有权继承其丈夫养老金的一半,其条件是:
(1)夫妇结婚时间至少两年(有的规定为五年)并且妻子要年满五十岁(有的规定必须年满五十五岁)者;
(2)丈夫死后留有两个二十一岁(有的规定为十六岁)以下的孩子要由妻子负担者;
(3)妻子是残废者;
2.妻子死后,丈夫有权继承其妻子的养老金的一半,其条件是:
(1)夫妇结婚至少两年(有的规定为五年)而且丈夫年满六十五岁者;
(2)妻子死后留有两个二十一岁(有的规定十六岁)以下的孩子要由丈夫负担者;
(3)丈夫是残废人或丧失工作能力者;
3.怎样办理继承养老金的手续;
由国内公证处为继承人办理以下五种证明寄给我馆:
(1)死者的出生证明;
(2)死者的死亡证明;
(3)结婚证明;
(4)继承人的出生证明;
(5)继承人的未再婚证明。
另外,有的养老金机关还发给一张继承养老金的申请表,该表可由使馆代填,然后寄到国内由继承人签字,再寄回我馆认证该签字属实,最后转给法方。
4.继承养老金的申请一定要在归侨死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法方提出来。
5.子女无权继承父母的养老金,但是如果归侨生前应该领取的养老金因故未按时领取而保存在养老金机关的话,那么这笔养老金款已转化为死者的遗产。作为遗产,子女则有权继承了。为办理这种继承手续,公证处需为死者的子女出具以下四种证明,寄到使馆来: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权证明书;
(4)委托书(即委托某华侨朋友代为办理继承手续)。
五、归侨死后其养老金的结算办法:
有的养老金局规定,养老金款发至领款人死亡的那天为止,多领的部分要退给法方;而有的养老金局则规定,养老金款发至领款人死亡的那个季度,比如归侨死于第一季度,无论在哪一天死亡,整个季度的养老金款都归死者家属,不再退给法方。
供参考。
驻法使馆领事部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八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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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法归侨办理养老金手续事》的函
1981-04-27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1]司公字第73号
发布日期:1981-04-27
执行日期:1981-04-27
浙江、广东、广西、江苏、甘肃省,北京、天津、上海市司法厅(局):
我驻法国大使馆领事部就旅法归侨办理养老金手续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整理出了“法国对办理养老金手续的有关规定”,并为加强这一工作建立了必要的制度。他们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我们认为,我驻法使馆领事部所提建议对国内各有关公证处搞好这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现将上述来函及法方规定抄送你们,请你们督促检查有关公证处按我驻法使馆领事部的建议和法方规定,及时为旅法归侨办理所需证明,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告我司。
附件:1.(81)领认文字第096号(略)
2.(81)法领字第39号
3.法国对办理养老金手续的有关规定
4.领取养老金的归侨名单(略)
附件2:驻法使馆领事部关于归侨养老金的若干问题和建议
(81)法领字第39号
(1981年1月18日)
外交部领事司:
现将我们在办理旅法归侨养老金的工作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二略
三、我们的做法和建议:
……我们的做法与建议如下:
1.华侨回国养老之前,使馆要求他们把养老金手续办妥,并把其养老金机关的名称地址、档案编号留在使馆,同时,我们给他开一封介绍信,华侨回到家乡后,便持此介绍信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健康证明和定居证明;
2.我馆为每个归侨建立了个人档案,并列出了“领取养老金的旅法归侨名单”,该名单分别寄给领事司和中国银行各一份,当某归侨未能及时向我馆提供“健康证明”时,我们尽快将其编号和姓名告知领事司或中国银行,请求调查并催办有关证明;
3.略
4.建议各有关公证处对自己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归侨情况作到心中有数,为他们设立档案,包括他们的姓名、住址、电话,并把他们每季度办理“健康证明”的情况进行登记,当发现归侨未按时来办证明时,可以主动与归侨及其家属或归侨所在的生产队、派出所联系,督促他们及时办证明。办理健康证明,原则上应坚持本人亲自去办;由侨眷代办的,应凭归侨的户口本或所在生产队、派出所的证明信;对极个别有困难的特殊病、老归侨,公证处也可派员登门拜访;
5.略
附件3:法国对办理养老金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华侨回到家乡定居后,当地有关公证处要尽快为他出具“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经我馆翻译认证后寄到养老金机关去,养老金局便开始给归侨汇养老金款。此后每季度提供一份健康证明,法方便每季度按照汇款。归侨去世后,由公证处提供一份死亡证明,法方便停止汇款。有的归侨在法享有二、三处甚至五处养老金和其他补助金,但国内公证处每季度只提供一份健康证明就行了,我馆可根据需要复印若干份,分别寄给各养老金机关。
二、关于出具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的时间问题:
对这个问题,法国各养老金机关要求不一样,比较复杂:有的养老金局在第一次收到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之后,并不要求再定期提供此类证明,只要求在归侨去世后提供一份“死亡证明”即可;有的养老金局则只要求每年年初提供一次“定居证明”和“健康证明”;但大多数是要求每年年初提供一次“定居证明”,每个季度提供一份“健康证明”。巴黎十九区国家养老金局的规定比较复杂,是按归侨的出生时间来推算每个季度为该归侨出具健康证明的具体时间:如果归侨出生在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则应在十二月、三月、六月和九月的二十日或二十日以后为他们出具“健康证明”;如果归侨出生在二月、五月、八月和十一月,则应在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的二十日或二十日以后为他们出具“健康证明”;如果归侨出生在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则应在二月、五月、八月和十一月的二十日或二十日以后为他们出具健康证明。
鉴于以上的复杂情况,而且多数归侨都有两处以上的养老金和津贴费,各处要求不一,国内公证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又考虑到绝大多数归侨都在巴黎十九区国家养老金局领取一份养老金,所以请各公证处一律按十九区国家养老金局的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我馆收到该证明后,再对其他养老金局的特殊要求进行灵活处理。
三、关于养老金的继承问题:
各养老金局对此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致介绍如下:
1.丈夫死后,妻子有权继承其丈夫养老金的一半,其条件是:
(1)夫妇结婚时间至少两年(有的规定为五年)并且妻子要年满五十岁(有的规定必须年满五十五岁)者;
(2)丈夫死后留有两个二十一岁(有的规定为十六岁)以下的孩子要由妻子负担者;
(3)妻子是残废者;
2.妻子死后,丈夫有权继承其妻子的养老金的一半,其条件是:
(1)夫妇结婚至少两年(有的规定为五年)而且丈夫年满六十五岁者;
(2)妻子死后留有两个二十一岁(有的规定十六岁)以下的孩子要由丈夫负担者;
(3)丈夫是残废人或丧失工作能力者;
3.怎样办理继承养老金的手续;
由国内公证处为继承人办理以下五种证明寄给我馆:
(1)死者的出生证明;
(2)死者的死亡证明;
(3)结婚证明;
(4)继承人的出生证明;
(5)继承人的未再婚证明。
另外,有的养老金机关还发给一张继承养老金的申请表,该表可由使馆代填,然后寄到国内由继承人签字,再寄回我馆认证该签字属实,最后转给法方。
4.继承养老金的申请一定要在归侨死后的十二个月内向法方提出来。
5.子女无权继承父母的养老金,但是如果归侨生前应该领取的养老金因故未按时领取而保存在养老金机关的话,那么这笔养老金款已转化为死者的遗产。作为遗产,子女则有权继承了。为办理这种继承手续,公证处需为死者的子女出具以下四种证明,寄到使馆来: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权证明书;
(4)委托书(即委托某华侨朋友代为办理继承手续)。
五、归侨死后其养老金的结算办法:
有的养老金局规定,养老金款发至领款人死亡的那天为止,多领的部分要退给法方;而有的养老金局则规定,养老金款发至领款人死亡的那个季度,比如归侨死于第一季度,无论在哪一天死亡,整个季度的养老金款都归死者家属,不再退给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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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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