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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0: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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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1990-01-05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力字[1990]1号
发布日期:1990-01-05
执行日期:1990-01-05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劳动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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