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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失效] 1990-09-25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90]公交管办第14号 发布日期:1990-09-25 执行日期:1990-09-25 失效日期:1900-01-01 何荣华同志: 来信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是指因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降低至三十米以内时,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如果能见度超过三十米时,则不受此限。但由于雨天路滑,影响行车安全,应根据当时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行。 1990年9月25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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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何理解的答复[失效]
1990-09-25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90]公交管办第14号
发布日期:1990-09-25
执行日期:1990-09-25
失效日期:1900-01-01
何荣华同志:
来信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是指因风、雨、雪、雾导致能见度降低至三十米以内时,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如果能见度超过三十米时,则不受此限。但由于雨天路滑,影响行车安全,应根据当时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行。
1990年9月25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