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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6: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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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已废止]
1995-01-06 09:08:07.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4法民字第28号
发布日期:1995-01-06
执行日期:1995-01-06
失效日期:2008-12-18
江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买方已交付房款并使用房屋多年,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补办了批准手续,经人民法院审查,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依照我院(19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的精神,可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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