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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 1997-10-05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7]34号 发布日期:1997-10-05 执行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统一法制,防止动物防疫执法中的矛盾,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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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
1997-10-05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7]34号
发布日期:1997-10-05
执行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统一法制,防止动物防疫执法中的矛盾,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