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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4: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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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34号
发布日期:2000-11-21
执行日期:2000-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相关专题:逾期还款利息 (13/9)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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