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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2: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17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2〕16号
发布日期: 2002-06-20
实施日期: 2002-06-2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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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相关专题:债权受偿顺序 (8/7)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相关专题:债权受偿顺序 (8/7)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相关专题:建筑工程价款 (2/2)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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