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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7:15:0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3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发布文号: 企函字〔2014〕76号
发布日期: 2014-12-12
实施日期: 2014-12-1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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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 号 )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工商总局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工商部门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实施信用惩戒。具体规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总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推送的数据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联网应用系统,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自动导入总局数据中心“黑名单”数据库,供地方局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各地方局要根据要求及时下载有关数据,利用原有“黑名单”数据库架构和有关规则,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为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任职限制提供支持。在登记中凡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的,登记人员应当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有关任职资格进行查询,避免出现失信被执行人再担任有关职务的情形;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登记业务且受到任职限制时登记人员要认真做好解答,详细说明受限原因和时限。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 2015 年底前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有关情况。如在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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