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21-9-2 09:51:1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1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2003〕高检民发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3-08-04
实施日期: 2003-08-04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答复《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请示》的函
〔2003〕高检民发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你处《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交原审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上诉后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依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对案件开庭重审时,人民检察院没有法定的出庭职责,不派员出庭。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