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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4 10:55:2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1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公交管〔2015〕506号
发布日期: 2015-10-22
实施日期: 2015-10-2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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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22日
发文字号 公交管〔2015〕506号
施行日期 2015年10月22日
(公交管[2015]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监局:
为推进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防范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不及时引发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快速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进互碰自赔、建立保险理赔中心等快处快赔机制向公路和农村地区延伸”。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关专题:交强险快处快赔 (1/1)
一、 试点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紧紧围绕当前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大胆实践,综合施策、平稳过渡,在推进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提升处理和理赔效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解决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理赔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试点地区
公安部、中国保监会确定的试点地区为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广西、贵州、云南、甘肃10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头、珠海、西安3市。上述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试点模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试点。
三、 试点模式
(一)利用移动终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
具体任务:利用移动终端和互联网技术,开发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处理系统”)及移动终端APP、建立电子公众平台(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以下统称“移动平台”),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网上受理、网上定责、网上理赔,保障当事人公正快速地化解损害赔偿纠纷,提升依法治理和便民服务的能力。
操作流程:
1、通过开展宣传及主动推送等形式,引导群众通过移动终端下载APP或者关注电子公众账号。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双方均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平台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报案后,在线处理系统自动生成报案号码推送至移动平台,并通过移动平台引导当事人选择事故形态,确定现场位置(也可通过GPS定位确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上传。当事人上传现场照片并经在线处理系统确认后,即可撤离现场。
3、按照移动平台引导,上传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对半年内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及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及以上的,在线处理系统应当通过移动平台提醒当事人报警等候处理。
4、协商确定各自责任,并在移动平台作出选择,上传在线处理系统。在线处理系统通过移动平台向双方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事故双方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向各自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于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无责方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按照代位求偿机制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对于有欺诈嫌疑的案件,保险公司可以查询相关监控视频。
(二)在公路和农村地区推进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具体任务:在县(市)试点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开展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推广集事故处理、司法鉴定、伤残鉴定、财产损失评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人民法庭、保险理赔为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服务中心,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构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机制。
保险理赔中心功能:本地保险公司派驻人员或者委托公估公司派驻人员集中办公,受理理赔申请,办理车辆定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交通民警,对财产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四、 试点时间及步骤安排
试点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
(一)研究筹备。2015年底前,各试点省份按照重点扶持和全面推进的不同工作思路,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实化试点任务,明确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和预期成果。
(二)组织试点。2016年1至10月,按照本地区试点方案部署,大力推进试点工作。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将择机在试点省 (区、市)召开推进会,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成效,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试点工作。
(三)总结推广。2016年11月至12月,根据试点情况,总结、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形成推进公路和农村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工作模式,并在全国部署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
五、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进。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并争取支持,在经费投入、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确保软硬件平台建设进度,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实施。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针对试点中难啃的“硬骨头”,试点地区要加大攻坚力度,合力推进落实。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处机制,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效率。要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进一步建立完善路警联动、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联合建立事故真实性审查机制,防范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建立相关机制保护报案人、道路交通事故和保险的信息安全。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试点任务,联合对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养护单位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提示。要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主动策划,分地区、分阶段、分层次进行集中宣传报道,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所等地点,保险公司要在各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理赔中心等场所设置宣传牌,发放宣传卡片,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改革的有关内容、快处快赔流程等,免费发放快处快赔流程图解,让广大驾驶人了解快处快赔有关流程,推动当事人快速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试点通过移动终端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区,要通过微信微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等平台,积极向当事人推送移动平台免费下载地址。
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联系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陈 东 010--66264875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部 吴晔军 010--66286681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事故发生地点

天气
     当事人基本信息                                                                                 说明:甲、乙代码按车辆在事故现场“由前向后”或者“由左向右”顺序确定
代码
当事人姓名
驾驶证号
联系方式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投保公司
保险凭证号
保险期间
保险公司报案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责任(在□内打√ )
事故     形态
□追尾碰撞 □正面碰撞 □侧面碰撞(同向) □侧面碰撞(对向) □侧面碰撞(直角) □侧面碰撞(角度不确定)                                 □同向刮擦 □对向刮擦 □其他
车损     部位
□车头 □左前角 □右前角                   □车尾 □左后角 □右后角                   □车身左侧  □车身右侧
车损   部位
□车头 □左前角 □右前角                               □车尾 □左后角 □右后角                               □车身左侧  □车身右侧
事故     情形
□停车 □倒车 □逆行 □溜车 □开关车门           □违反交通信号灯 □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刮擦           □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 □未按规定让行           □其他
事故   情形
□停车 □倒车 □逆行 □溜车 □开关车门                       □违反交通信号灯 □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刮擦                       □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 □未按规定让行                       □其他
事故     责任
□全部责任 □有责任 □无责任
事故   责任
□全部责任 □有责任 □无责任
以上信息和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形态如有虚假,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名:甲: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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