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20-8-8 16:39:0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11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复〔1989〕5号
发布日期: 1989-07-07
实施日期: 1989-07-07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s://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1409
失效日期: 199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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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9〕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认为你院提出的意见是可行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 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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