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
国务院 |
发布文号: |
国务院令第545号 |
发布日期: |
2008-12-27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法规效力: |
有效 |
废替修文件: |
- |
失效日期: |
-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国务院令第545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240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国务院令第545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