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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 桂高法〔2018〕60号 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实施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8〕6号)精神,为实施我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现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时间和范围通知如下: 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1.原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含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案件除外; 2.不服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二、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原由南宁市市辖区法院管辖,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原由柳州市市辖区法院管辖,以柳州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始受理上述行政案件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2018年5月1日以前,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不服南宁市、柳州市市辖区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仍由南宁市中院或柳州市中院受理。对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以及再审的行政案件,管辖不变。 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仍由原管辖法院管辖 请各相关法院相互配合,做好有关行政案件受理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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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
桂高法〔2018〕60号
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实施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8〕6号)精神,为实施我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现就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时间和范围通知如下:
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1.原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含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案件除外;
2.不服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二、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原由南宁市市辖区法院管辖,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原由柳州市市辖区法院管辖,以柳州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始受理上述行政案件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2018年5月1日以前,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不服南宁市、柳州市市辖区法院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仍由南宁市中院或柳州市中院受理。对南宁市、柳州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申请再审以及再审的行政案件,管辖不变。
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仍由原管辖法院管辖
请各相关法院相互配合,做好有关行政案件受理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