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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4 14:56:4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202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人社部规〔2016〕4号
发布日期: 2016-11-11
实施日期: 2016-11-1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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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限于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二、补助标准
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详见附件)。
三、计发办法
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其国内出发日期至返回国内日期,由负贵派出防控人员的部门统计实际工作天数。
四、经费来源
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实施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表
补助类别
适用范围
补助标准(元/人·天)
一类
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引发的IV级(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其他传染病类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政府选派直接参与的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
一档: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疠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300
二档:其他工作
200
二类
其他传染病类III级(较大)、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
一档: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100
二档:其他工作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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