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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5 17:48:37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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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法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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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租代购,实质上是首付+月供的分期付款购车
2012年7月28日,赢时通租车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将鄂A某号奔驰C200汽车租赁给张某,租期22个月。首期支付9.1万元,以后每月租金约定1.1万元。并注明租期内乙方同意甲方代购车辆保险。
二、消费者出钱、车商代买的保险明确约定:车辆用于租赁不赔
之后,赢时通公司在大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签订后,张某以赢时通公司名义缴纳全部保险费用7032.25元。在机动车辆保险单(副本)正面处用黑体字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将承保车辆用于租赁用途,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改变使用性质,则不负赔偿责任。
三、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而拒赔
2012年12月8日凌晨5时许,张某驾驶该鄂A某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车上人员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张某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天当事人已向大地保险公司电话报险,大地保险公司定损后确定赔偿金额111770元,张某自行修理花费138000元。
2013年6月25日,大地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已改变原有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出具拒赔通知书,郑某在被保险人处签名。
赢时通公司与张某遂起诉大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理赔。
四、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租代购并非是单纯获取租金的经营性租赁,消费者张某没有将该车用于客运或货运,而是家庭自用,并未改变该车登记为非营运的性质,因此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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