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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 09:41:2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11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 国邮发〔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01-04
实施日期: 2015-01-04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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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国邮发〔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
【相关专题: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3/3)
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相关专题:国家机关公文认定 (1/1)
三、加强宣传引导
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向辖区快递企业重申与强调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快递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与责任意识;二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予以提示;三要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提纲,提高员工守法意识;四要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四、规范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二要加强寄递服务质量监管,督促邮政企业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三要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邮政企业对于涉密国家机关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妥善寄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遇有重大服务阻断,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在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向寄件人询问、联系收件人核实等方式解决取证难等问题。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要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公众举报,应当在受理时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理。对违规交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就加强公文寄递管理向该单位提出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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