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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8 17:19:0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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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交法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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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指引
1.【被扶养人条件】被扶养人的条件是未满18周岁(包括满16周岁独立生活的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有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在受害人定残时尚未出生的,法律理论上认为其还不能作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因此是否可以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一定的争议,具体情况会根据个案和地区而不同,交法顾建议您求助于专业人士。
2.【被扶养人范围】被扶养人一般应当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者收养或实际扶养的人也有可能认定为被扶养人,但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
3.【赔偿年限】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计算至18周岁(16周岁独立生活的则计算至16周岁),60周岁以下需要扶养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原计算的赔偿年限届满后,被扶养人仍健在的,依法可以再次起诉另行主张一定的赔偿年限。
4.【赔偿标准参照地】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应当按每个被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进行计算,如被扶养人相互之间情况不同,交法顾建议统一按照较高个体的标准进行主张。
5.【赔偿标准】农村户籍的被扶养人如果经常居住在城市、在城市上学等情况,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但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
6.【每年最高限额】被扶养人有多个的,每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标准参照地上一年度人均支出。
7.【扶养份额】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的,按照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进行计算。
8.【赔偿指数】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根据及残疾程度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较低残疾程度(如8~10级)不影响实际劳动能力,不支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遇此情况,交法顾建议您求助于专业人士。
(二)法律依据
被扶养人生活费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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