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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17:28:10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72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文号: 桂高法会〔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08-31
实施日期: 2016-10-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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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我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数额认定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6年8月31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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