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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粤高法[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5-24 执行日期:1999-5-2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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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粤高法[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5-24
执行日期:1999-5-2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