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丨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
原创: 迷宫中的Lawyer
来源:法律之端
前些天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深圳某男子以369元拍下某司法拍卖房产,事后核算发现税率高达242万,总成本价远高于市场价格。
本着好奇心就司法税费承担问题进行了检索,梳理相关裁判观点如下:
合同中约定税费由非纳税义务人负担合法有效
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07)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观点
《补充协议》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如何承担及由谁承担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另外(2017)苏01行终893号民事裁定书及 (2015)民申字第2282号民事裁定书也赞成此观点,认为法律、法规在明确纳税义务人的同时,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主体代为缴纳,其他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自愿代为缴纳税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国家的税款不流失,约定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有效
案例:沈煜乔、恒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903执异29号
裁判观点
拍卖标的物税费承担条款公平适用于所有竞拍人, 并影响竞买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拍卖标的物成交价格会升高,而税费由买方承担的,拍卖标的物成交价格会降低。
本院在《拍卖公告》第六条、《拍卖须知》第十二条已明确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告知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竞拍人应已知悉。
《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也明确告知参与竞拍人主动去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过户、税费情况,避免盲目竞买。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定纳税人应缴税款与本院《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并无冲突。
司法拍卖系法院的司法行为,非一般的商业行为,故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拍卖不动产过户产生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无不当。竞拍人可综合考虑税费负担,衡量各自的竞买价格,理性参与竞买。
流拍之后的以物抵债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名称:杨罗、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执复154号
基本案情
本案中涉案房屋经三次司法网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房产以物抵债。
宿迁中院司法拍卖中已经明确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接受抵债,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税费。
裁判观点
司法网拍竞买公告中载明的税费负担方式仅针对本次拍卖本身,是人民法院对本次拍卖附加的特殊要求,此种要求通过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意欲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在充分知晓的情况下经过衡量作出是否参加竞买的选择。且法律要求每一次拍卖前均要先期公告,以保证潜在竞买人充分知晓拍卖相关事宜,包括设定的各项条件,即意味着每一次拍卖的公告内容不一定完全相同,对税费负担方式的要求也不一定完全一致,换言之,司法网拍竞买公告为一次性行为,此次拍卖结束竞买公告对未参加此次竞买的其他人便失去约束力,其效力不应延续到下一次拍卖,更不应延续到流拍之后的以物抵债。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关于税费实际负担者,应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无法协商,且债权人未表示同意负担全部税费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此义务强加给债权人。故复议申请人主张拍卖公告中关于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是在竞买中设定的竞买条件,只在司法网拍中对竞买人有约束力的主张。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相关税费的纳税人由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具体税种的法定纳税人应为该税种的实际负担者,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或实际负担者表示同意。换言之,在法定纳税人与税费实际负担者并非同一人的情形下,实际的税费负担者应该对负担税费这一事实知晓且接受,否则,任何人无权将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税费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潜在买受人通过参加竞买的方式表示接受此项要求,而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表示税费负担方式,当事人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负担全部税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纳税人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