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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0 17:04:1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7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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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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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该类案件的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我们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上级法院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汲取相关法官的宝贵建议,运用自身审判经验,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和研究,提出如下审理意见,供各位同仁参考。
第一部分 庭前审查(指收案至开庭前阶段)
一、主体问题审查
【重点提示】:A、注意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B、注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已作为诉讼主体。
1、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为其本人;
2、受雇人驾驶情形下,原则上仍然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追偿。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指: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
3、擅自驾驶情形下,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4、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与盗窃、抢劫、抢夺者不同一的,还可由盗窃、抢劫、抢夺者承担责任;
5、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保留对车辆的所有权,在购买方违约时,依据其所有权可以取回车辆的情形下,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出卖人;
6、车辆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已交付机动车但未过户情形下,由买方(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7、出租、出借情形下,出租人(也有可能即是所有人)、出借人(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是出租人和使用人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发包方和承担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0、挂靠情形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修理厂和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12、车辆被质押情形下,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好意同乘(不包括强行同乘或有偿同乘)情形下,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以上情形,主审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固定主体,如需追加或变更诉讼主体,则应向当事人释明。
14、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参加诉讼,如未参加,则应向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释明并作好询问笔录,建议其申请追加,特别说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只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在判决时将不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如未申请追加,上述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15、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分两种情形处理:(1)只有部分受害第三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第三者参加诉讼,但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的受害人时,则不必为其预留交强险份额;(2)如其他受害第三者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16、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送达问题审查
【重要提示】: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送达问题关系到案件能否如期开庭审理,务必依法认真审查。
1、直接送达的,确认是否本人签收,如非本人签收,确认签收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与被送达人系同住成年家属;
2、邮寄送达的,确认邮寄回执是否已附卷;
3、公告送达的,确认相关报纸是否已附卷,是否已排期并送达其他当事人;是否已办理简转普手续和剔除审限手续;是否已送达简转普通知书;
4、留置送达的,是否已说明原因和情况并由两名送达人签名。
三、保全问题审查:
人民法院对保险赔偿金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其数额不得超过保险人应当赔付的保险责任限额。
第二部分 开庭审理
【重点提示】:1、要求原告出具(或陈述)诉请金额的明细表(含每一项请求金额的理由、依据和公式),此项工作也可放入庭前程序进行;2、对诉请事项逐一指导举证、质证后进行认证。
本阶段核心在于举证、质证和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证据应提交原件(含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除适宜由当事人自行保管的外(如病历、发票、合同、户口本、证件、保单等),其余证据原件应留卷,因此类案件证据繁杂,原件的去向问题和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问题务必记录清楚,以免日后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二、所有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并记录清楚,对争议较大的证据,应组织当事人继续相互质证;
三、经过庭审,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继续补充证据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务必记录在卷;
四、长沙市(包括四县、市)是省会城市,不是计划单列市,应以湖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赔偿标准。
五、上一年度是指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是事故和人身损害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但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要在3月份(有时到4月份)才公布,故在每年1-3月开庭的案件依前一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标准。
六、案件的基本证据、事实及认定: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份民事证据来审查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要时可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如询问作为第一亲历人的办案交警或调阅相关办案材料等),通常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非常高,如无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应予采信;
2、相关鉴定书,对伤残评定的,特别注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审查其鉴定的依据和理由;
3、病历,疾病诊断书,处方,出院证明,用药清单(保险公司一般都强调要求的),检查报告单等;
4、关于医疗费:(1)注意票据与相关病历或疾病诊断书和出院证明或处方相对应,如无相关病历或疾病诊断书和处方相对应佐证,不予认定,无相关药名的医药费应核减,不是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应相应核减;(2)注意指导当事人将医疗费与鉴定费用区别,分开举证;(3)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4)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关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来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处理,否则告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应符合程序要求(要有印章),不支持心理康复费。
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5、关于误工费:(1)以误工时间为计算依据之一。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即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湖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日平均工资为年工资÷360天;(2)根据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住院日和全休日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以鉴定书确定的范围为准,可计算至第一个定残日前,如鉴定日后还需继续全休的继续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3)注意应向当事人释明并作好记录:当事人仅提供其单位的工资证明未提供其减少工资收入的证明的,属于证据不足,应补充提交原始合同书、工资表(出事前和出事后至开庭前的)或工资领条或原始财务记录及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等(即要求能明确体现两点:1、该固定收入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不能确切证明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扣发其收入,则其误工费应不赔),如系无固定收入进行相关经营的,则应提供相关纳税凭证以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相关专题:民事综合 (8/102)
附: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2076元,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以下标准计算。
(2009年各行业的平均收入待中院统一落实)
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6、关于护理费:依据住院时间和全休时间(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确定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护理人员为2人的,必须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意见(有印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在地级市医院的一般为40元/天,县及县级市以下的一般认定为30元/天。受害人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7、关于交通费:一般确定人数为受害人和1个陪护人,可根据案情酌情认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认定500元。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8、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以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在湖南省内住院30元/人/天,在湖南省外住院50元/人/天。计算时间以实际住院天数和路途往来天数为标准,一般只认定受害人和1个陪护人员。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住院天数
9、关于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情认定。住宿费一般地区40元/人/天,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10、关于营养费:以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每级伤残一般认定为500元,无伤残一般认定为500元以下。按伤残等级的比例及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11、关于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可以并存):2009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084.3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10元,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以残疾等级为标准,计算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有两处以上伤残的,根据湘高法(2000)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其余各处属五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六级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
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12、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计算,一般以国产器具为标准,以辅助配置机构的书面意见来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应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书面意见来确定(要有印章)。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受害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13、关于丧葬费:2009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076/12元,依此为标准计算6个月,总额为11038元。
计算公式: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扶养人的户口来确定):2009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28.2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20.87元。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农村人口满50岁,一般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还可根据案情自由裁量。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的计算。有兄弟姐妹和夫妻双方的,按兄弟姐妹或者夫妻双方的比例折算。
被扶养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特殊情况是形成了固定的扶养关系的,可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为60周岁以上的老人,如果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残疾人)可认定60周岁以下。
按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以残疾等级为标准,计算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有两处以上伤残的,根据湘高法(2000)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其余各处属五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六级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
被扶养人有多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2009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28.2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20.8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之规定,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单项计算,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5、关于死亡赔偿金:2009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084.3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10元,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60-74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6、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如何计算赔偿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6)民他字第25号函,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或者农村标准。一般情况在城市形成稳定居住满一年,其主要生活来源也在城市,可以适用城镇标准。在证据上,一般可根据暂住证、社区证明、物业管理证明、劳动合同书、租房协议或交纳租金收据、经营证照等酌情认定。
17、关于精神损害扶慰金:一般不能超过50000元。死亡的一般认定为30000元,伤残的一般每级认定为3000元,再根据主次责任按比例及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精神损害扶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并列判决。判决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可酌情不判精神损害赔偿金。
18、保单:一般应由原告提交保单复印件,由投保人(一般为被告)提交原件,如投保人未提交原件,又未认可原告提交保单的复印件,则推定为该车未参加交强险,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认可原告提交保单的复印件,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则应当由保险公司提交原件,如保险公司坚持不肯提交原件,则推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判决
【重要提示】:
1、只处理交强险,先由相关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分责任确定,不处理商业三责险;
2、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3、精神损害扶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4、机动车一方先行支付受害人的费用的,如垫付医疗费等,应将机动车一方已经垫付的费用计入受害人的总损失之中,连同机动车一方遭受的损失一并核算,在判决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赔偿给受害人的交强险理赔款项(机动车一方已经垫付的)和机动车一方遭受的损失中交强险理赔部分直接支付给机动车一方;
5、因数字多而繁杂,需细心核对,以免差错,影响到全案各项结果,容易导致二审全部改判。
一、关于责任构成及分配
1、归责原则
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上不将保险公司列为当事人。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之外的当事人只对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即法条中所称“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之外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申请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其他当事人分清责任后赔偿。如果当事人经释明仍未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则亦应先核算交强险理赔金额,扣除该部分金额后,在其余金额中确定致害方的责任。
2、责任划分
首先确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金额之后,不足的部分再按如下方式划分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一方负主要责任的,一般承担70%(如有特殊情况,方可自由裁量,并充分说明理由);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如有特殊情况,方可自由裁量,并充分说明理由);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对此均无过错的或均有过错的,各承担50%;
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推定来解决问题,分以下情形认定(以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现此种特殊情况的,亦依此认定):
A、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推定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B、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交警无法认定责任的,推定该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C、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案而没及时报案导致交警无法认定责任的,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此种情形下,如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下列情形,从交强险利用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尽可能保障受害第三者依法得到赔偿的制度目的出发,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A、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B、驾驶人醉酒的;
C、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但如果不是受害第三者而是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应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从兼顾保险人利益、合理分配赔偿责任出发,亦应予以支持。
下列情形,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B、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
3、对机动车一方先行支付受害人的费用的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诉讼及保险理部之前,有时机动车一方会先行支付受害人一些费用,如垫付医疗费等。那么,当受害人起诉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后,在判决结果中如何处理机动车一方先行支付的费用的基本意见:此时应考虑保障受害人获取赔偿及鼓励机动车一方积极垫付费用抢救伤者这两个原则。首先,应分别确定由交强险赔付的数额和由机动车一方赔付的数额,则超额部分视为是机动车一方替交强险赔付,在判决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赔偿给受害人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机动车一方。同时,须特别指出的是,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将机动车一方已经垫付的费用计入受害人的总损失之中,而后确定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一方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二、关于交强险赔偿相关认定问题
(一)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二)责任限额: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扶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责任免除(根据办案常见问题列举):
(1)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费用);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如在交通事故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因车辆维修经常会发生误工费、出租车司机的车份钱、营运损失、车损减值等损失,不应当由交强险赔偿);
(4)车辆转让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垫付和追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只在责任限额或无责任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五)保险人提出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的,由该保险人举证证明相关金额(由医保职能部门盖章确认),如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按实际金额计算。
(六)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承担强制保险赔付责任,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的,对保险人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七)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八)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怠于或者拒绝提供强制保险理赔资料,导致受害第三者无法直接从保险人获得赔偿,受害第三者请求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损害为两辆或者两辆以上的机动车,且均投保了交强险的,如机动车各方之间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十)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均请求保险人支付强制保险赔偿金,受害第三者请求优先支付的,应予支持。
(十一)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强制保险赔偿金后,在受害第三者未获足额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以该保险赔偿金实现其债权的,不予支持。
(十二)未发生强制保险合同争议的情况下,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者人民法院将保险人追加为第三人的,保险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三、关于交强险赔偿核算办法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和《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一)基本核算方法
如一起交通事故只涉及一家保险公司和一个受害人,则由由该保险公司在各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
如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多个保险公司或多个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时如何分配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基本意见:
(1)如果交强险总赔偿限额多于受害人的损失,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在保险公司之间平均分配各受害人损失;
(2)如果交强险总赔偿限额少于受害人的损失,在多个受害人之间按照其各自损失数额所占总损失的比例分配交强险赔偿额;受害人尚未发生的损失的具体数额如果在诉讼中无法确定,可不纳入交强险赔偿的分配;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注意:强制保险中部分赔偿分项实际数额超过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但其余赔偿分项实际数额尚未达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受害第三人请求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赔偿责任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主要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哪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确定各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三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四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关于交强险赔偿核算原理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和《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五、关于交强险赔偿核算标准处理机制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和《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
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其中,
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
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六、关于交强险赔偿核算特殊情况处理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和《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3)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8: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元。交警调解确定A承担60%的损失,B承担40%的损失,A投保了交强险,B为军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应为:
5000×60%=3000元>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1)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2)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已按交警调解结果履行赔偿责任,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
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3)保险公司代赔后可行使追偿的权利。
" u' o6 J" q7 X+ I5 r5(4)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三)经交警调解或当事各方协商,由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符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适用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不符合《办法》适用条件的,当地行业协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处理。行业协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例9: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能够勘验双方车辆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可以在B车的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例10: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无法找到B车勘验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的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则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第四部分 文书制作
一、事实部分
应包含如下基本要素:
(1)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
(2)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结论及理由;
(3)鉴定结论及重要分析意见;
(4)车辆的交强险投保情况;
(5)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控制和使用人、驾驶人以及相互关系;
(6)事故造成损失的分析与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相关证据,分项逐一分析、认定)。
二、理由部分
基本分以下几步阐述:
(1)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认述并认定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明确责任比例;
(2)根据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核算、认定交强险各分项应赔偿金额:
(3)核算交强险赔偿金额之外的损失,明确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金额;
(4)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的,作出评判;
(5)基本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注意适用的时段)、《保险法》(不一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缺席判决时适用)等。
三、主文部分
一般分如下顺序:
(1)逐项判决由保险公司限期支付给各当事人交强险赔偿款;
(2)逐项判决由赔偿义务人限期支付给各赔偿权利人交强险赔偿款之外的相应交通事故赔偿款;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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