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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6 16:09:45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55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文号: 〔2017〕赣司鉴8号
发布日期: 2017-05-27
实施日期: 2017-05-2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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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7年5月27日  〔2017〕赣司鉴8号)
各鉴定机构: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鉴于目前我省各鉴定机构对于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各自不一,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法医专业委员会专家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既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现在如需重新鉴定的,原则上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如鉴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鉴定委托为准。
2.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现在评定伤残,原则上一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定。如鉴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鉴定委托为准,但鉴定机构应告知不同标准适用的风险。
3.2017年3月23日起发生的人身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4.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性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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