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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识别取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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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班华斌律师
时间:
2018-6-4 23:33
标题: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识别取证要点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识别取证要点
交通警察现场调查时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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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时,应通过照相或录像固定车内人员的位置。因抢救等原因车内人员的位置发生变动,或人车分离的,应及时询问救援人员或当事人、证人,为确认驾驶人收集证据。证据应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
2、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及时查询车辆信息、查找车内证件、物品,获取驾驶人信息。及时询问其他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了解驾驶人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口音等情况,并固定证据。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现场及时对人体损伤进行检验并照相固定。
4、及时收集、保全衣着和鞋等容易遗失且对驾驶人识别有价值的物品。能够在现场提取、固定、初检痕迹物证的,应在现场完成。不能在现场完成的,应妥善保全。
5、在撤除或清理现场时,不得驾驶肇事车辆,不得触摸需要重点勘查的部位。因客观原因必须触摸时,应避免对潜在痕迹、物证的破坏。
6、肇事车辆应封存在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导致痕迹、物证的灭失或破坏。
7、应及时提取和保全有助于确认驾驶人和能够反映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运行轨迹的视频监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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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在现场勘查、车辆勘验、衣着勘验、人体体貌及损伤特征检查时要分别注意以下要点。
1、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要点:
a) 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
b) 鞋、帽等随身物品在现场的位置;
c) 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d) 散落物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a) 地面轮胎痕迹;
b) 车辆部件、人体或其他物体在地面遗留的痕迹;
c) 车辆及脱落部件、人体及人体组织等作用于电杆、路树、隔离带等物体上而遗留的痕迹;
d) 以上内容与车辆及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
2、车辆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撞击痕迹、擦划痕迹等;
e) 风窗玻璃损坏情况,有无血迹、毛发、纤维等附着物质;
f) 方向盘有无变形;
g) 安全带及其附件有无损坏;
h)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车辆部件损坏;
i) 气囊上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j) 驾驶人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k) 乘员座位及其周边有无擦划痕迹及附着物质;
l)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周边有无脱落的鞋等物品;
m)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上有无鞋印或附着物质;
n) 方向盘、车门、仪表盘、转向灯开关、大灯开关、变速杆、车内后视镜、车钥匙、驻车制动手柄、驾驶人座椅调节装置等部位是否留有手印;
o) 行驶记录仪或卫星定位装置;
p) 档位状态。
3、衣着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衣着颜色、款式、质地、花纹、饰物等;
q) 衣着破损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r) 衣着上有无安全带印痕;
s) 鞋、袜破损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t) 鞋底有无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印痕。
4、检查体貌特征应包括以下要点:
a) 性别、身高、体重、体型、肤色;
u) 发型、发色、发长;
v) 面部特征;
w) 纹身、瘢痕、饰物;
x) 指纹、掌纹;
y) 生理缺陷。
5、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时要检查人体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损伤:
a) 头面部有无风窗玻璃作用形成的损伤;
z) 面部、颈部有无气囊作用形成的损伤;
aa) 肩部、胸腹部有无使用安全带形成的损伤;
ab) 胸腹部有无方向盘作用形成的损伤;
ac) 手、前臂有无握持方向盘形成的损伤;
ad) 膝部、腿部有无与仪表台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踝部及足部有无与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作用形成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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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要点
在现场勘查、车辆勘验、衣着勘验、人体体貌及损伤特征检查时要分别注意以下要点。
1、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要点:
a) 伤亡人员在现场的位置、姿势及变动情况;
b) 车辆在现场的位置、状态及变动情况;
a) 头盔、护手套等物品在现场的位置;
b) 同3.2.1 c)~h)。
2、车辆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区分车辆采用骑式车架或坐式车架;
c) 撞击痕迹、擦划痕迹;
d) 护杠或护板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e) 仪表盘、反光镜、车把、风档等部位的损坏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f) 油箱损坏变形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g) 护手套有无痕迹、血迹。
3、衣着勘验应包括以下要点:
a) 衣着颜色、款式、质地、花纹、饰物等;
b) 衣着裆部有无与油箱擦划的痕迹、附着物质;
h) 鞋有无与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印压痕迹、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i) 头盔规格、损坏情况;
j) 头盔内、外有无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
k) 手套上有无擦划、撕裂等痕迹。
4、体貌特征检查
a) 头围尺寸;
b) 其他同汽车驾驶人检查要点
5、 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
检查人体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损伤:
a) 面部、颈部有无与摩托车仪表盘、风档等作用形成的损伤;
l) 头面部有无与头盔作用形成的损伤;
m) 胸部、腹部有无与摩托车车把、后视镜、仪表盘作用形成的损伤;
n) 前臂有无因摩托车车把突然扭转而形成的间接损伤;
o) 手部有无握持摩托车车把形成的损伤;
p) 腹部、会阴部、大腿内侧有无与摩托车油箱等部位作用形成的损伤;
q) 小腿、足有无与摩托车前护杠、护板、档杆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内容摘自《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u0001GA/T \u0001944—\u00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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