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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6 10:55:4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3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保协桂发〔2016〕174号
发布日期: 2016-10-09
实施日期: 2016-08-25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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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6版)》的通知
2016年10月9日 保协桂发〔2016〕174号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通过近几年来对《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推广实践工作,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不断汇集总结行业内外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广西保监局的指导下,多次组织业内专家小组成员对该标准的进一步修订进行了反复论证,现已圆满完成对《统一标准》(2016版)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统一标准》(2016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护《统一标准》的严肃性。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是树立广西保险业的形象,提升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调处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公司、各市协会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调解、行业协会组织的调解,或是参与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调解,都应遵循《统一标准》相关条款,切忌各自为政。
二、做好《统一标准》的学习培训。一是各公司应尽快将《统一标准》转发到各级基层单位,并组织培训学习,让各相关岗位人员充分掌握各项标准的内容及标准设置的法律依据。二是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统一标准》的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会员公司、各调处驻点工作是否将《统一标准》广泛运用到理赔、调处工作中。
三、做好《统一标准》的宣传。一是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收到文件后,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司法部门联系,将《统一标准》转送到位。二是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将把《统一标准》公布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同时还将统一印制宣传册发送到各地市。三是各公司查勘人员在发生交通人伤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将《统一标准》宣传册发放到事故当事人、处理事故的交警、法官、人民调解员手中,确保行业标准能够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反馈。
《统一标准》(2016版)自2016年8月25日开始执行,(以2016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印发实践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6版)。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6版)。
特别说明:本标准作为保险公司人伤核损计算依据,对于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范围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为促进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理赔实务,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一、赔偿项目及赔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一)交强险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
2.死亡伤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经依法调解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专题:民事综合 (8/102)
(二)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
1.受伤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因伤致残的,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2.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二、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
(一)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单证标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 光片等诊断材料。
2.计算原则: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疗原则。其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
(1)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2)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
(3)住院期间到门诊开药的费用;
(4)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费用;
(5)其他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的项目。
治疗过程中对原有疾病难以区别的,医疗费按比例协商确定。
(二)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1.单证标准: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件、住院病历首页、诊断证明、 CT或 X 光片等诊断材料和出院小结。
2.计算原则: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当事人愿意提前协商调解后续治疗费的,根据受害人伤情和医院意见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原则上无需后续手术的不赔付;
(2)确需复诊的,结合当地医疗水平确定;
(3)评残疾后就评残部位损伤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取钢板、取髓内钉、颅骨修补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用,参考就诊医院同类治疗的费用标准计算;
(4)如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部分应予扣除。
【相关专题:后续治疗费 (8/8)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包括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1.单证标准:参照本标准医疗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住院天数。
不予赔付或扣除的部分:
(1)实际未住院(门诊留观治疗除外);
(2)住院挂床部分;
(3)治疗非本次事故伤害或疾病的住院部分。
【相关专题:住院伙食补助费 (12/12)
(四)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单证标准: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2.计算原则: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时间不超过住院天数。
无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的,不予认可。
【相关专题:营养费赔偿标准 (11/9)
(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单证标准
个人收入证明:受害人受伤前、受伤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
(1)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2.计算原则: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或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60-70周岁的农村居民误工费酌情比例赔付,超过70周岁一般不予赔付。
误工损失日金额计算
(1)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实际减少收入金额/实际误工天数;
(2)有工作单位,不能提供固定收入证明,但能够提供工作行业归属证明的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相近行业年度收入标准/365 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其所从事的行业的,按其户籍性质,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业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误工天数计算
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天数计算,住院前在医院观察治疗的时间按住院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对受害人提出的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产生争议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标准计算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确定。
(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单证标准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受害人前、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参照误工费同类型单证要求。外聘护理人员的,提供已支付护理费收费的有效凭证、外聘护理人员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残后护理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后护理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原件。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 1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确定。
2.计算原则: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1)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外聘护理人员的,最高不超过《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度收入/365 天;其他情况参照误工费同类型计算。
(2)护理期限:原则上只计算住院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不应超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对应创伤误工期标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执行。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相关专题:残疾赔偿金 (13/9)
1.单证标准:伤残司法鉴定书原件、受害人户口簿(身份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农业户籍人员能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        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2)        社会证明或纳税证明;
(3)        租房合同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4)        房屋产权证明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5)        暂住证或派出所证明;
(6)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
(7)        能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并非每案必须全部具备,只要其中部分证明材料相互组合足以印证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可)
2.计算原则: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原有损伤或者疾病直接导致伤残的不予赔付,本次事故损伤与原有损伤或者疾病合并导致伤残的,根据司法鉴定确认的参与程度对应比例计算。
(1)年度残疾赔偿金计算:城镇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赔偿年限计算:根据伤者定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年龄计算赔偿年限,最高赔偿 20 年。未满 60 周岁赔偿 20 年,60 周岁以上,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3)残疾等级系数: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桂高法[2003]32 号)规定计算。
①单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②两处伤残等级的伤残系数计算如下:
残疾等级        高等级伤残赔偿系数        低等级伤残附加伤残赔偿系数
1级(ⅰ)        100%        0%
2级(ⅱ)        90%         10%
3级(ⅲ)        80%
4级(ⅳ)        70%
5级(ⅴ)        60%
6级(ⅵ)        50%         8%
7级(ⅶ)        40%
8级(ⅷ)        30%
9级(ⅸ)        20%
10级(ⅹ)       10%
③三处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伤残系数计算:最高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为 10%,总伤残等级系数≤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单证标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或适格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用具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器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内容),第一次使用的应提供购置发票。
2.计算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原则上应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需与残疾部位功能一致。残疾辅助器具按照出险地国产普及型用具的市场价计算,进口器具差额部分需事故当事双方协商自行负担。
一次性安装可终生使用的,原则上待实际安装后凭医学证明及费用票据按普通适用型核定。需周期性更换的,参照司法鉴定书或适格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残疾器具使用年限、维护费用等证明计算。
【相关专题:残疾辅助器具费 (10/8)
(九)死亡赔偿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1.单证标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尸检报告、死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农村居民申请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对应类型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年度死亡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原有损伤或者疾病直接导致死亡的不予赔付,本次事故损伤与原有损伤或者疾病合并导致死亡的,根据司法鉴定确认的参与程度对应比例计算。
(1)年度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居民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年限:根据死者年龄计算,最高赔偿 20 年。未满 60 周岁,赔偿 20 年,60 周岁以上,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相关专题:死亡赔偿金 (11/7)
(十)丧葬费:参照广西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6 个月计算。
1.单证标准:同死亡赔偿金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广西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 个月。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单证标准
被扶养人未满 18 周岁的,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的复印件;
被扶养人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及以上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老人,应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被扶养人为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颁发的残疾证、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的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被扶养人为因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以往病历和治疗医院证明以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被扶养人超过 1 人的或扶养人为多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户籍证明;
发生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遗腹子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为受害人的子女,无法确认或者特殊情况时进行 DNA 亲子鉴定;
被扶养人为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需提供受害人生前或残疾前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明。
2.计算原则
受害人死亡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受害人伤残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不予赔付的情况
(1)被扶养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及以上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因身体先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除外;
(2)丧失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的;
(3)被扶养人因非先天性疾病导致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但已经获得其他赔偿的。
【相关专题:被扶养人认定 (15/19)
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扶养人收入的损失,与扶着人的身份相关联,应当按照扶养人的身份确定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
扶养年限
根据扶养人死亡日或定残日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 18 周岁(含 18 周岁); 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家属的,最高计算 20 年,其中,19-60 周岁赔偿 20 年,60 周岁以上,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相关专题:扶养年限 (5/4)
扶养义务比例
受害人子女的扶养义务比例原则为 1/2。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比例由受害人兄弟姐妹均摊,如父母中一人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应加入分摊其配偶的扶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受害人伤残需要赔偿扶养费的,还需根据伤残等级比例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
【相关专题:扶养份额 (5/5)
(十二)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1.单证标准: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票据。
2.计算原则: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费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相关专题:交通费 (8/9)
(十三)住宿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必须发生的合理住宿费用。
1.单证标准:住宿票据。
2.计算原则: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相关专题:住宿费 (11/12)
(十四)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参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总和。
1.单证标准:住宿发票、交通费票据,误工费参照本标准中误工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亲属人数原则上为 3 人,每人不超过 5 天,具体可以结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则酌情确定。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照本标准中对应项目的计算原则。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严重精神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单证标准:依法调解的协议书原件。
2.计算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项因素予以确定。南宁、桂林、柳州、梧州经济发达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地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伤残案件结合10个伤残等级予以量化。
非死亡、伤残案件,一般不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附件1  标准简化表
序        项 目        计算原则
1        医疗费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
2        后续治疗费        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实际住院天数
4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        误工费        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6        护理费        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7        残疾赔偿金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9        死亡赔偿金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0        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1.受害人死亡的: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12        交通费        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费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13        住宿费        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14        亲属处理事故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15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高院、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
附件2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根据2015年度统计数据制定)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年)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416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467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21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582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4582         
  4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33983
        采矿业                                 46482
        制造业                                 46616
        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2033
        建筑业                                 4664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620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7958
        批发和零售业                           46855
        住宿和餐饮业                           30656
        金融业                                 105485
        房地产业                               4682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89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672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952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684
       教育                                    56894
       卫生、社会工作                          66257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5928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8871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330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附件3:主要法律法规及条款依据
序        依据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
7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7号)
11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一)明传〔2006〕6号文件(关于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答复函)
12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批复)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2012〕261号文件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桂高法〔2003〕32号)
15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广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每年联合发布的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6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05版)
19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
20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147-2014)
21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2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
24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25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26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27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2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9版)
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
30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广西)桂高法〔2014〕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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