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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间借贷出借主体法律风险评析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7-11-20 07:23
标题: 民间借贷出借主体法律风险评析
一、关于一般企业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提示,出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我国对非金融企业出借款项有一定的法律限制。企业出借一般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否则可能面临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之企业向个人出借
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行政的行为。
无效民间借贷
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研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设立并取得许可,不吸收公众存款,并在一定条件下发放贷款,否则可能面临发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之小额贷款公司
201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

三、关于担保公司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研究发现,担保公司依法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两者均不能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如担保公司进行实质为出借款项的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民事及行政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禁止范围
201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非融资性担保禁止范围
2012 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四、关于典当行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分析认为,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典当行依法只能从事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以及本省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业务,禁止从事信用贷款及其他借款业务,否则将面临民事、行政双重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典当行禁止性业务范围
2005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五、关于其他单位作为出借人
智法顾提示,出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我国对非金融单位出借款项有一定的法律限制,非经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发放贷款的,可能面临违法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之企业向个人出借
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行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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