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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10:00:3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3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92]国土[籍登]字第16号
发布日期: 1992-06-02
实施日期: 1992-06-0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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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
([1992]国土[籍登]字第16号  1992年6月2日)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闽土便[1992]003号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所谓“经上级批准规划的”,其中“上级”应当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
2.凡已经按照法律文书、协议、合同及经上级批准的规划使用的土地,应确定农场的土地使用权。但有关法律文书、协议、合同及经上级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的土地,由于种种原因,闲置或已经由其他单位长期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
历史上没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目前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确定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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