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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10:18:36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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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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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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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这一概念所指向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展,互联网蓬勃发展之后,网络虚拟财产开始随之出现,并且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了民法、刑法的理论探讨和民事、刑事的司法实务之中。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物权部分的讨论中,就将虚拟财产权纳入其中。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核心概念的“可执行财产”,理应与时俱进地进行拓展,将触角延伸至网络虚拟财产领域,更加有效地保障胜诉债权人的利益,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以下是笔者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的几点思考。
一、以可变现性作为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执行的标准
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随着互联网的急速发展呈现日益多元化趋势,从早先的QQ账号、Q币,到网游账户、虚拟货币,再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可变现性也各不相同。以支付宝、余额宝、微信账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常规金融产品的衍生,在价值和流通上与普通金融产品、储蓄账户并无差异,变现方式简单易行,理应作为常规可执行财产。网游账户、虚拟货币的价值以及交易方式随着网游产业的发展正在逐步规范,相关的变现平台和变现方式也在日益成熟,根据个案执行的情况,也可能变现作为可执行财产。其他具有可交易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比如具有特别意义的QQ号码等,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列入可执行财产范畴。
二、网络虚拟财产线索的获得
根据当前互联网用户的年龄层次,在面对年纪较轻的被执行人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执行性应当作出特别说明,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中,可将常见的虚拟财产种类进行列举,供当事人申报或提供。对于类似支付宝、余额宝、微信账户等主流网络金融平台,可以建立与银行账户查询类似的例行调查工作,要求运营平台协助调查。对于个案中当事人提供的网游账户、虚拟货币等线索,可向特定的网游运营商和运营平台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于当事人申报或者提供的其他类型的具有可变现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可列入财产线索范畴,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予以执行兑现。
三、积极探索网络虚拟财产变现的方式
网络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定的价值判断标准。根据不同的虚拟财产类型,可探索不同的变现方式。对于支付宝、余额宝、微信账户等网络金融类产品,鉴于其变现能力强、成本小、操作简便,可直接要求运营平台协助执行,采用冻结、扣划的方式完成执行。对于网游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根据个案情况,参照行业惯例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确定的市场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尤其应关注网络拍卖等低成本的变现方式。对于其他具有可变现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可在个案中督促当事人自行变现,或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促进执行工作的完成。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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