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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终身监禁的价值、功能与适用
2016-10-12 09:24:18
七柒
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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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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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罚体系的最新执行措施,终身监禁于2015年8月29日正式入列于中国腐败犯罪刑事治理机制,成为专门针对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处遇措施。白恩培案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化的第一案,彰显了国家反腐战略的基本立场,具有积极的法治示范意义。
一、终身监禁具有积极的腐败治理价值与功能,应当积极尝试
(一)终身监禁是完善腐败治理机制的需要。终身监禁产生于中国社会转型深化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斗争的深入与死刑立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是准确定位其反腐功能的客观基础。一方面,全面治理与深化治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惩治腐败的鲜明特色,强化与优化腐败治理机制,对完善重大腐败犯罪的刑事治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贪污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犯罪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腐败治理之首重,也是治理机制创新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作为21世纪以来中国刑罚改革的重点,死刑改革正在全面深化与推进中,缩小死刑法网、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大幅压缩了死刑适用的空间,贪污受贿犯罪在立法上是否应当继续保留死刑面临越来越多的拷问。在当前无论是基于民意,还是基于国家腐败治理的需要,死刑尚难以在立法上直接废除的情况下,终身监禁作为对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专门处遇措施,既能发挥死刑对腐败从严治理的宣示与惩治功能,又能进一步推进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
(二)终身监禁有效缓解了反腐机制完善的困局。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正处于攻坚时期。一方面,对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每一次刑罚宣告,均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力度决定态度,态度决定效度”。为赢得社会广泛认同,国家始终保持制度自信,采取各种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腐败治理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民众对腐败治理保持高压态势予以充分认同,严惩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报应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刑罚的选择,由此形成了腐败犯罪刑事治理中客观存在的民意诉求与司法适用、腐败犯罪刑法规定与司法适用、腐败犯罪刑事判决与实际执行等多个方面现实的观念冲突与矛盾。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所体现的刑罚报应观念与威慑能力,适度缓解了上述冲突和矛盾,有效破解了反腐刑事机制运行与构建中的现实困局,具有积极意义。
(三)终身监禁具有现实的、多元化的腐败治理功能。作为一项法定的死刑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对特别重大腐败犯罪分子首开先河,其在腐败刑事治理中的作用显而易见,除了最为直接的刑罚特殊预防作用之外,还突出表现在:
一是在犯罪预防上,释放出坚定的严惩腐败重罪导向。尽管1997年刑法始终保留着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率已大为减少。截至2016年9月,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人数已达181人,仅有极个别官员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死刑立即执行则从来未被适用过。面对低死刑适用率,如何强化刑罚对腐败的一般预防作用,成为立法必须破解的难题,终身监禁无疑有效保证了惩治腐败必须保持高压态势的客观要求。
二是在社会观念上,释放出积极的尊重民众反腐意愿导向。对于严重腐败犯罪分子,通过逐步限缩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终身监禁,有助于逐步调整传统中国社会的死刑观念。同时,民意对腐败治理的信心必须通过刑罚的调整加以维护,终身监禁较好地调节了民众反腐意愿与罪犯对实施严重腐败犯罪后承担刑罚责任时的认识,过分调低对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难以为民众所直接接受。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终身监禁作为腐败积极治理的一种措施,合理调适、规定其适用条件,积极推进其在严重腐败犯罪审判中的适用,提升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威慑功能,切实扩大腐败治理的积极成果。
二、准确把握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其刑罚执行措施特有功能
终身监禁产生于严重腐败犯罪治理的转型时期,具有明确的刑事政策导向,存在适用范围选择、刑罚改革价值选择,以及现实执行中降低被告人人权保障程度的现实问题,这是不容忽视的方面。为此,亟须明确其适用目标,严格其适用条件,坚持规范化适用,尽量消除其在被告人刑罚执行中所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对终身监禁在司法适用中的积极尝试方向不能改变,另一方面要对终身监禁的整套执行制度不断规范完善,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刑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真正提升其在严重腐败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切不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不能减刑、假释而忽视对其思想教育和人权保障。同时,“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终身监禁,其所倡导的限制死刑与加重打击巨贪巨腐的双重理念,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适用尺度,杜绝将本应判决死刑的贪贿犯罪分子判处适用终身监禁,杜绝该种刑罚成为高官巨贪的“免死金牌”。最高司法机关如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条件,可能对推动终身监禁在我国的适用起到更为良好的效果。
具体到白恩培案中,被告人白恩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有效降低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过重;但是白恩培受贿总数额高达两个多亿,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又显然偏轻,而对被告人适用终身监禁,充分实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国际社会大背景下,判处白恩培终身监禁,有效实现了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与打击贪贿犯罪之间关系的平衡,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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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罚体系的最新执行措施,终身监禁于2015年8月29日正式入列于中国腐败犯罪刑事治理机制,成为专门针对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处遇措施。白恩培案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化的第一案,彰显了国家反腐战略的基本立场,具有积极的法治示范意义。
一、终身监禁具有积极的腐败治理价值与功能,应当积极尝试
(一)终身监禁是完善腐败治理机制的需要。终身监禁产生于中国社会转型深化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斗争的深入与死刑立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是准确定位其反腐功能的客观基础。一方面,全面治理与深化治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惩治腐败的鲜明特色,强化与优化腐败治理机制,对完善重大腐败犯罪的刑事治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贪污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犯罪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腐败治理之首重,也是治理机制创新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作为21世纪以来中国刑罚改革的重点,死刑改革正在全面深化与推进中,缩小死刑法网、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大幅压缩了死刑适用的空间,贪污受贿犯罪在立法上是否应当继续保留死刑面临越来越多的拷问。在当前无论是基于民意,还是基于国家腐败治理的需要,死刑尚难以在立法上直接废除的情况下,终身监禁作为对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专门处遇措施,既能发挥死刑对腐败从严治理的宣示与惩治功能,又能进一步推进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
(二)终身监禁有效缓解了反腐机制完善的困局。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正处于攻坚时期。一方面,对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每一次刑罚宣告,均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力度决定态度,态度决定效度”。为赢得社会广泛认同,国家始终保持制度自信,采取各种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腐败治理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民众对腐败治理保持高压态势予以充分认同,严惩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报应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刑罚的选择,由此形成了腐败犯罪刑事治理中客观存在的民意诉求与司法适用、腐败犯罪刑法规定与司法适用、腐败犯罪刑事判决与实际执行等多个方面现实的观念冲突与矛盾。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所体现的刑罚报应观念与威慑能力,适度缓解了上述冲突和矛盾,有效破解了反腐刑事机制运行与构建中的现实困局,具有积极意义。
(三)终身监禁具有现实的、多元化的腐败治理功能。作为一项法定的死刑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对特别重大腐败犯罪分子首开先河,其在腐败刑事治理中的作用显而易见,除了最为直接的刑罚特殊预防作用之外,还突出表现在:
一是在犯罪预防上,释放出坚定的严惩腐败重罪导向。尽管1997年刑法始终保留着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率已大为减少。截至2016年9月,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人数已达181人,仅有极个别官员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死刑立即执行则从来未被适用过。面对低死刑适用率,如何强化刑罚对腐败的一般预防作用,成为立法必须破解的难题,终身监禁无疑有效保证了惩治腐败必须保持高压态势的客观要求。
二是在社会观念上,释放出积极的尊重民众反腐意愿导向。对于严重腐败犯罪分子,通过逐步限缩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终身监禁,有助于逐步调整传统中国社会的死刑观念。同时,民意对腐败治理的信心必须通过刑罚的调整加以维护,终身监禁较好地调节了民众反腐意愿与罪犯对实施严重腐败犯罪后承担刑罚责任时的认识,过分调低对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难以为民众所直接接受。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终身监禁作为腐败积极治理的一种措施,合理调适、规定其适用条件,积极推进其在严重腐败犯罪审判中的适用,提升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威慑功能,切实扩大腐败治理的积极成果。
二、准确把握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其刑罚执行措施特有功能
终身监禁产生于严重腐败犯罪治理的转型时期,具有明确的刑事政策导向,存在适用范围选择、刑罚改革价值选择,以及现实执行中降低被告人人权保障程度的现实问题,这是不容忽视的方面。为此,亟须明确其适用目标,严格其适用条件,坚持规范化适用,尽量消除其在被告人刑罚执行中所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对终身监禁在司法适用中的积极尝试方向不能改变,另一方面要对终身监禁的整套执行制度不断规范完善,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刑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真正提升其在严重腐败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切不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不能减刑、假释而忽视对其思想教育和人权保障。同时,“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终身监禁,其所倡导的限制死刑与加重打击巨贪巨腐的双重理念,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适用尺度,杜绝将本应判决死刑的贪贿犯罪分子判处适用终身监禁,杜绝该种刑罚成为高官巨贪的“免死金牌”。最高司法机关如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条件,可能对推动终身监禁在我国的适用起到更为良好的效果。
具体到白恩培案中,被告人白恩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有效降低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过重;但是白恩培受贿总数额高达两个多亿,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判处死缓又显然偏轻,而对被告人适用终身监禁,充分实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国际社会大背景下,判处白恩培终身监禁,有效实现了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与打击贪贿犯罪之间关系的平衡,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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