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章程不得以修改,那C公司的经营可能难以继续,更有甚者C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决策不能及时有效的作出从而导致被解散甚至亏损破产。此时如果仍然依据原有的公司章程的约定,C公司决策需占100%股权的股东一致同意方能实施,根据乙方在与甲方发生矛盾后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实质上章程的修改途径已经无法实现,因章程得不到修改,导致公司决策机制也不能发生有效的调整,公司直接陷入僵局,公司利益势必要受到损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也需要寻求相应的救济,否则“无救济则无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而司法救济是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当一个公司处于经营僵局【3】时,司法救济应起到相应的作用。故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此时就需要公司内部权力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如司法机关)予以介入寻求一定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