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2-16 15:00: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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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峰 ,出生于1962年,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符号学(法律符号学、法律语用学)。     
     “呼格吉勒图案”案例分析——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杨晓贞(法1208班)
     
      案件背景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当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这一情况立刻在全国引起震动。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案件疑点
    一、精斑未曾对比又莫名丢失
    在“四九女尸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又莫名丢失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四九”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
    二、“死者身体未破损”疑犯指缝血样何来?
     一位在“四九”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
     后来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我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
     这位警察之后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有关呼格吉勒图指甲的文字。经查实,该报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当地晚报上:“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
    三、笔录证实并未“供认不讳”
     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当地媒体以公安机关为单一消息来源的报道中均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供认不讳”。2009年5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司法机关一位重要领导处得到一份1996年的笔录,该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
     
       综合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按照正常的法律推理程序,证明事实不清,主要的原因在于小前提的建构和方法出现失误。建构小前提的过程是生活事实-----法律事实----证明事实。本案在证明事实这一环节没有做到“求真”。由法律事实到证明事实是“求真”的证明问题,即生活事实是否存在,被证明存在的事实是证明事实,事实真实即可通过物质也可经由言辞得出。案件中赖以得出呼格吉勒图是罪犯的结论的三项证据有两项是物质,一项是言辞。要想认定本案生活事实之真则必须认定物质性之真和言辞之真。
    本案的两项物质性证据是罪犯留在被害人体内的精斑和疑犯指缝血样。本案生活事实认定的前提之一是这两项物质性证据存在且真实并能够从中推定出案件事实的发生与本案的疑犯有直接的关联,两方面的事实均存在才能得出本案疑犯有可能是罪犯的结论。而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本案办案人员并没有将疑犯的精斑和受害者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没有对证据进行侦查鉴定,无法判断证据的真伪,该项证据证明事实的力度大打折扣。对于疑犯指缝血样这项证据,办案人员在勘察现场时发现受害人身上并无伤口,这项证据本身是否存在就是待证明的问题,且假若这项证据存在,由疑犯指缝血样可推定出受害人身上有伤痕,而办案人员检查受害人尸身本没有发现伤口,受害人尸身没有破损处。这项证据的推定与已知事实相矛盾,前提错误,因此由此项证据证明的生活事实的真实性值得考量。两项物质性证据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得出案件事实是真实的结论。
    本案还有一项重要的言辞证据:疑犯的口供。根据对案情的了解,本案疑犯并没有承认自己是真凶,一直到被枪决前一个月仍然坚持自己是无辜的。在录口供的过程中,办案程序出现问题。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和误导疑犯的嫌疑。办案人员取得该项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本案的言辞证据被排除。
    本案案件证明事实的依据存在明显的问题,其证明力度也就大打折扣,仅凭案件现有的关键性的证明依据根本就无法得出办案疑犯就是真凶的结论。办案人员依据这些存在疑点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法律判断。办案的结果或许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的环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究其原因,其实就是案件事实不清。冤假错案源于事实不清,小前提的建构求得生活事实之“真”。法律判断的作出是大小前提合意的结果,建构小前提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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