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7: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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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解释: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一项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是为各国专利法所确认的“排除专利重复”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不同人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并且都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的情况。专利法如何解决这种申请上的冲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世界各国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先发明原则,一种是先申请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也就是就同一发明主题存在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时,国家专利机关将按照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给谁。所谓先申请原则,也就专利法本条所规定的内容。采用先申请原则可以避免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烦琐的调查取证,简化了申请的冲突程序;而且也可以促使发明人尽快地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使使先进技术尽早公布于众。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解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把它们转让给别人。但是,权利人转让自己权利的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要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向外国人转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之所以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因为一些发明创造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效力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产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效力,则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生效。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之前,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虽然受让方不享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但可以要求转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解释: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这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则它被称为“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经过专利权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就侵犯了专利权;如果这项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法,则它被称为“专利方法”,专利权人享有使用其专利方法的独占权,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侵犯了专利权。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就享有制造、销售其外观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侵犯了专利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解释:专利权是对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但专利技术不一定只是专利权人独占使用的。专利权人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专利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不愿意或者不能直接实施专利,而是通过许可他人实施来取得收益。有偿出让独占使用权也是行使独占使用权的一种形式,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独占使用权,其他人都可以随便使用专利技术,当然就不会向专利权人付出代价来取得使用权。法律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的。法律这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在专利实施许可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只有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除了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即有专利权明确的授权以外,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项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区别于专利权转让的地方是,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就成为了专利权人;而在专利实施许可中,被许可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他只是享有专利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解释:这是关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在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办法,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到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之间往往还间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可能按照专利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方案的说明,实施该发明。如果不规定给予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可能会出现专利申请公开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纷纷无偿实施发明的现象,这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挫伤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对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不同于对专利权的保护。主要是在申请人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项发明,不必取得专利申请人的同意。当然,实施该项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最好事先取得专利申请人的同意,否则在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继续实施,实施人有可能受到更大的损失。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解释: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专利,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推广应用。首先,对于这些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它的国家机关无权做出这类决定。其次,即使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些国家机关的决定也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法律这所以做出严格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技术的盲目推广,不适当地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另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现在也有大量的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而法律只是规定了国家可以推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并没有规定国家可以推广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明专利。因此,即使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国家如果没有取得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同意,也不得推广它们的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解释: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也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可以起到广告的作用,有助于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使其他人知道这种产品是受到专利保护的,起到警示作用。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没有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也并不说明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仿造专利产品,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知道一项发明创造已经受到专利的保护而实施该项专利的,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即使其他人在自己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知道该项发明创造已经受到了专利保护,如果他们实施该发明创造,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李先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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