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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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的规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这一规定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就构成 共同侵权,应依本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依行为形态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前面所论述的主要指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 况下,分别同时实施相同的危险行为,引致发生了一个损害结果,但无从判定是哪一个人的行为所致,故法律上推定为各行为人之间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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